说到大马,大家均会不约而同地说,这是个多元民族与宗教的国家。从数字上看,在2016年,总人口为约3170万人;其中,非公民占了10.3%。也就是大体上,每10人中,有一人是非公民。显见,人口的构成颇为复杂。就公民人口言,土著、华人、印裔及其他,则个别占了68.6%、23.4%、7%及1%。从宗教信仰角度看,在2010年,人口调查中,信奉伊斯兰、佛教、基督教、兴都教及其他的人口,则个别占了61.3%、19.3%、9.2%、6.3%及约4%。

由于信奉伊斯兰的人口占了61.3%,可以说,大马是个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惟在东马,穆斯林仅占约40%,基督教徒则占约49%)。只是,大马是否是个政治意义的伊斯兰国,则颇有争议。由于联邦宪法第3条表明,伊斯兰是联邦的宗教,故也有人说,这表明大马是个伊斯兰国;只是,有些国家如英国、丹麦、挪威,也有官方宗教,可一般并不把他们视为基督教国,而顶多只能说是,基督教徒占多数的国家。

拥世俗与非世俗面

可见是否具有政治含义的神权国,还得具体分析,如公共政策、教育体制、司法体制等,是否宗教取向。简单说,就是是否实践政教分离,或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是宗教中立的,或是人民是否享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

从政教分离与国家中立的角度看,大马其实是个具有双重性的国家;既有世俗的一面(如世俗的联邦宪法是本国的最高法律),也有非世俗的一面,如国家可用公共资源发展伊斯兰,建清真寺,有庞大的伊斯兰官僚机构、政府可管制非穆斯林对穆斯林的传教行为,而穆斯林则可不受管制地向非穆斯林传教;甚至是,即便是穆斯林,也要得到伊斯兰宗教理事会(Majlis Agama Islam)的书面许可,才可公开传教,否则会受到对付(如最近诚信党议员受到控诉非法传教)。

据此而论,从实践角度看,大马并非完全意义的世俗国,而顶多只能说是半世俗国。这个特征,也见之于大马的司法体制上。从法律与司法的角度看,大马实为法律多的国家(Legal Pluralism)。除了世俗的法庭外,还有伊斯兰法庭与东马土著法庭(Native Court)。

非穆斯林忧受波及

世俗法庭共分五等,即联邦法院、上诉庭、高等法庭(又分西马与东马两个高等法庭)、地庭与推事庭。伊斯兰法庭则分为三级,即下级法庭、高等法庭与上诉法庭。

在1989年前,伊斯兰宗教法庭本是隶属于高等法庭,可1989年修宪后,伊斯兰法庭则与民事法庭平行,不再隶属于高等法庭。这产生了一个问题,凡是涉及跨宗教的案件,应由哪个法庭处理?这问题若没得到明确的答案,就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也使非穆斯林,对任何提高或强化伊斯兰法庭的提议具有很大的疑虑与反弹。

最近闹得沸沸腾腾的355法令,即有关修订1965年伊斯兰刑事法的哈迪阿旺私人议员议案便是一例。从伊斯兰主义者的角度看,在马来亚未被殖民前,伊斯兰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穆斯林的,可殖民政府却打断了这个传统,而且把伊斯兰法仅限于个人身份法(Personal Law)与家庭法的范围;也就是,根据目前联邦宪法附表9中,有关伊斯兰法的事务中,州议会只能在涉及诸如穆斯林的婚姻、离婚、继承财产、领养子女、监护人、赡养费、马来习俗等24项事项有立法权。

总的来说,是有关民事而非刑事的事项。至于刑事事项,也仅限于穆斯林触犯了伊斯兰教教规,才可适用。

据知,哈迪的私人议案的内容则包括,一是扩大伊教法庭的刑事审理权到所有事项;二为提高伊庭的判罪上限。这个刑事化(Criminalization)提案,便有可能会把许多本非刑事的民事案件,加以刑事化,如马来习俗,或是星期五不去做集体礼拜。审理权限的范围扩大,判罪权限的提升,刑事法化的倾向等,虽然法理上仅适用于穆斯林,可非穆斯林却担心,最终会波及他们,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刑罚违背基本人权

毕竟,大马是个多元宗教信徒杂居混交的社会,不同信徒间发生诉讼是或多或少总会有的。若能确定凡是涉及跨宗教的案件,应由世俗法庭审理,或可减少非穆斯林的疑虑。

另外,一个令人不安的事是,巫统已接手的这个议案,究竟最终会同意把伊庭的权限扩大到什么范围与程度?特别是有关固定刑罚(Hudud)的事宜。按现阶段的法规,两性通奸、同性性交的处罚是3年有期徒刑、兼罚款5千及打6鞭,也就是356规则,这是目前伊庭的最高权限。至于叛教、喝酒、捏造通奸伪证等,其最高判罪也不会超过这356上限,如喝酒是罚款3千,监禁2年;捏造通奸伪证是罚款5千,坐监3年。

而有关奸尸、人兽性交、偷东西、打抢等则不属于伊庭审理权限。惟在伊党的伊斯兰刑事法提案中,这些却也包括在内,且刑罚较现阶段巫统认可的严苛得多。只是,伊党也强调,伊刑罚的重点在于威慑,以严刑峻法来抑制,减少犯罪。只是,从现代文明人的角度看,一些刑罚,如已婚者通奸以石击击死,或偷与抢斩手斩脚则未免太过。至于脱教(Murtad)也要判死刑。这就更违背了联邦宪法的信教自由的基本人权。

应该说,法律与司法多元性,本是许多亚非国家的常态,如许多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也是民事法中,认可传统的伊教个人身份法(属人法),甚至印度的穆斯林(占人口的约11%),也拒绝共同的民事法,而坚持传统的伊法;同理,东马的土著也有其多元多样的土著法庭(不同土著有不同的习俗)。

因此,法律与司法多样本身应是没问题的,问题是,它的部份内容是否与现代人的文明感有所抵触,以及是否最终因权力不平等,而硬硬施用于非本族非本教者。此外,同是本族本教的马来人/穆斯林也对此有多元的声音与观点,特别是涉及刑事的部份,会冲击到联邦宪法。因为,刑事本属于联邦层次;只是,由于各种原因,联邦也未一直关注一些州的越权事宜,这就壮大了伊斯兰主义者的胆。

孙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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