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启明(译音)。

(新加坡23日讯)  协助30亿新元(约97亿6700万令吉)洗钱案被告伪造文件、管理来历不明现金,前银行客户关系经理今日被判坐牢2年,表示有意上诉。

根据早前报道,中国籍被告王启明(27岁,译音)案发时是一家在花旗银行的客户关系经理,其客户包括30亿洗钱案被告苏宝林(43岁)、苏海金(43岁)和王水明(44岁)。

被告一共面对10项包括洗黑钱、伪造以及妨碍司法公正等罪名。他承认其中4项,馀项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

案情显示,被告在2020年12月7日开始为苏宝林服务,为对方在花旗银行开设户头。

隔天(8日),被告就在苏宝林的要求下,帮他透过第三方经纪售卖149万9980泰达币(USDT)(约634万5482令吉),以换取新元。苏宝林要求将出售泰达币的款项汇到他的渣打银行户头,而且钱不能从他人的个人户头汇入他的户头。

被告于是根据苏宝林的要求,先安排将49万9990泰达币(约211万5146令吉72仙)以65万7980新元(约214万2068令吉)价钱售出,岂料这笔65万7980新元在同月12日从同一个个人户头汇进苏宝林的户头。

苏宝林为此发怒,表示银行会就此汇款提出疑问,因此要求被告拟出一份借款协议,以解释汇款原因。

被告同意帮忙,之后便伪造了一份借款协议,显示一名叫“瑟良”的人跟苏宝林借钱,并同意在一年内偿还65万8000新元(约214万2133令吉)元款项。

苏宝林之后要被告取消之后的99万9990泰达币(约423万0335令吉)交易,不过被告当时已安排出售36万4980泰达币(约154万4003令吉),因此他于2020年12月15日,在苏宝林的要求下,向买家领了48万1678新元(约156万8113令吉)现金,将钱送到苏宝林的钱住家。

被告有理由怀疑款项是犯罪所得,但还是同意帮忙苏宝林洗黑钱,因此犯法。

此外,被告也帮另两名顾客伪造汇款单据和借贷协议等文件,欺骗银行款项的来源。

案情显示,警员在2021年10月12日早上到被告家,要求被告协助调查。警员于清晨7时30分,在被告住家外敲门长达20分钟,但被告没有应门,也没接听警员电话。

被告最后在当天上午8时52分接电话,警员于上午9时进入被告家展开调查,并在过程中没收被告手机。警方发现被告手机里没有即时通讯应用程式WhatsApp。

调查揭露,被告在约上午8时56分,将手机里的应用程式删除。他过后表示,短讯里有他犯罪的相关证据,因此不想警方检查他其内容。

警方过后从苏宝林的手机里,找到他与被告之间的短讯内容。

案件今日下判,被告至少两度出庭时打扮一模一样,从头包到脚,穿白色连帽衫、戴太阳眼镜和口罩。

被告律师在求情时透露,被告父母飞到新加坡陪被告一同出庭。

律师表示,苏宝林等人洗黑钱各被判坐牢13至17个月,但他们洗黑钱的款项远超过被告,苏宝林等人同意将大部分赃物款被充公后还得以保留部分款项,反观被告没有从中获利,每个银行交易仅赚七八百新元(约2278至2604令吉)佣金,因此要求法官判他坐牢7至11个月就好。

律师也表示,被告在检查顾客户头里款项来源时,钱已经进账,银行电脑系统显示现金来自另一家公司,这表示银行其实已经知道款项来历。被告做错的只是伪造文件而已。

至于与苏宝林有关的泰达币交易,律师指被告从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他帮苏宝林领的48万1678新元现金,也只在他手上30至45分钟而已,之后便把钱交给了苏宝林。

控方陈词时表示,被告犯下严重罪行,预谋干案,案件涉及跨国际犯罪行为,促法官判他坐牢24至30个月。

被告今早在认罪后被判坐牢两年,法庭上揭露他有意提出上诉。

符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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