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0日讯) 新传媒前电视艺人方威捷多次性侵未成年少女被判坐牢3年4个月,引发质疑为何没被打鞭?受访律师指出,受害者年龄是关键,少女已满15岁且自愿与他发生关系,因此在法律下无需接受鞭刑。
现年35岁的被告方威捷(曾用名方伟杰)原籍中国,目前是新加坡永久居民。他案发时在一间少儿模特学校当演艺老师,更早前是新传媒旗下的一名电视艺人。
他共面对6项性侵未成年少女、一项抵触防止骚扰法令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罪名。控方以其中3项提控,馀下5项交由法官下判时纳入考量。
随著法官批准公开方威捷的身份,本案引起坊间热议。有不少人质疑他为何没被判鞭刑,也有人认为他面对的刑罚太低。
赢必胜法律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陈俊良接受《新明日报》访问时表示,本案中的受害者在案发时已满15岁,在新加坡被视为未成年的年龄是14岁。
根据方威捷面对的性侵控状,性侵大于14岁但未满16岁少女若罪成,他可被判坐牢最长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法定的刑罚没包含鞭刑。
根据新加坡法律,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限制是16岁,即若少女已满16岁且自愿发生关系,涉案的男方或不会惹上官司。
陈俊良也说,假设受害者在案发时未满14岁,或更为年幼,就会按照法定的强奸条文提控,那强奸罪的刑罚就会包括鞭刑。
他补充,若是案件性质恶劣,被告存在暴力行为,包括侵略、毒打、禁闭、操控等现象,或性侵犯的行为已经持续多年,受害者众多,还涉及报复、勒索和敲诈,被告被判鞭刑的几率才会更高。
腾达法律社资深律师蓝国庆受访时则说,方威捷是在刑事法典第376A(2)(b)条文下被控,在该条文下的过往判刑案例中,亦无人被判处鞭刑。
在刑事法典第376节条文下任何人若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同意都属违法。若受害者年龄低于14岁,将触犯刑事法令第376(1)节的强奸罪名,在这项罪名下,最高刑罚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并可另加罚款或鞭刑。若对14岁以下的受害人犯下强奸与性剥削罪,被告可被判坐牢介于8年至20年,以及鞭打不少于12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