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8日讯)中国籍女子无照为超过100人提供兑换人民币服务,3年内所兑换的新元总额高达70万元(约230万6801令吉),从中赚取约一万新元(约3万2954令吉30仙)利润,被判入狱两周。
被告刘春燕(35岁,中国籍)共面对四项抵触付款服务法令的控状,她周二(1月7日)承认其中一项,另3项交由法官下判时纳入考量。
案情显示,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无照向顾客收取新元,再把人民币转账到顾客的中国银行户头。她会以比汇款公司低的汇率计算,如此便可从差价中获利,每次也会向顾客收取5新元(约16令吉48仙)至50新元(约164令吉77仙)的服务费。
被告在经营这笔生意时,从未核实顾客的款项来源和检查顾客的身分。她会为生意打广告,并为陌生人士提供服务。当警方针对她的生意展开调查时,她已删除所有与顾客的对话记录,因此无法向警方提供任何顾客资讯。
被告在接受调查时坦承,已为超过100人提供服务,将约70万新元兑换成人民币。她从中赚取约一万新元的利润。
有一次,被告同意为一名自称“张雷”的陌生男子兑换货币,并在2020年10月21日与3名男子见面。被告并未核实对方身份,便假设其中一人是“张雷”。
调查揭露,这3人是林伟强(23岁)、叶启豪(22岁)和朱宇(25岁)。
见面后,被告同意以73万8000人民币(约45万2948令吉98仙)兑换3人带来的15万新元(约49万4314令吉50仙)的现金。接著,被告先把40万人民币(约24万5500令吉80仙)汇款到林伟强指定的两个中国银行户头。
过程中,被告发现林伟强联络另一名不知名人士征询对方指示,察觉交易可疑后要求3人退还那40万人民币但被拒,她随后转而收取8万1300新元(约26万7918令吉46仙)。
警方展开调查后从被告处起获共10万6000新元(约34万9315令吉58仙)的现金,被告同意其中8万1300新元(约26万7918令吉46仙)被充公。
另外,2023年4月25日,被告也以20万新元(约65万9086令吉)向一人兑换107万6000人民币(约66万0397令吉15仙)。由于这笔人民币是赃物款,被告其中一个用来接收款项的中国银行户头,随后被中国有关当局冻结。
控方指出,被告无照提供兑换货币服务意味著她并未受到任何监管,她没有核实顾客的身份和资金来源,存在洗钱风险。因此,建议法官判她坐牢两至三周。
被告律师求情时说,被告对提供货币兑换服务需要执照一事认知甚少,以为只是在帮助须要兑换新元的中国人,恳请法官从轻发落。 (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