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1日讯)6名本地男女因涉嫌绑架及非法禁锢一对新加坡籍情侣,今日分别在新山地方法庭及推事庭被控绑架罪及非法禁锢罪,有3名被告被加控一项结伙抢劫罪,惟所有被告皆否认有罪,获准保释候审。
涉案的两名被告也加控持械蓄意伤人罪,俯首认罪后,各别被判罚款3000令吉。
6名被告分别为巴拉慕鲁根(46岁)、沙拉瓦南(40岁)、丝丽德薇(41岁)、普卡内斯瓦兰(38岁)、哥比纳(38岁)以及艾德温尼古拉斯(41岁)。
根据绑架案控状,上述6名被告被控于本月8日,下午约2时,在士姑来斯里胡姬花园奥奇86路的一家教堂门前,共同意图绑架一名新加坡籍男子阿尔沙米尔,以勒索2万新元(约6万3600令吉)赎金。
6名被告的行为已触犯《1961年绑架法令》第3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谋)同读。在此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监禁不少于30年,最高不超过40年,并可另加鞭笞。
此案在第六地庭审理,承审法官为诺阿兹雅迪。
6名被告在聆听通译员以泰米尔语宣读控状后皆表示不认罪。法官随后批准每名被告以5万令吉保释金及两名担保人,保释候审。
同时,6名被告也被控于本月8日,下午2时至本月11日,傍晚6时30分之间,在士姑来东方花园阿曼路的一座公寓内,掳走并秘密非法禁锢一名新加坡籍女子仄琳扎拉丽。
6名被告的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典》第365条文(非法禁锢),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谋)同读。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可达7年监禁,并可另加罚款。
此案在新山第二推事庭审理,承审推事为沙米尼。
6名被告在聆听通译员以泰米尔语宣读控状后皆表示不认罪。推事随后批准每名被告以一万令吉保释金及两名担保人,保释候审。
上述两宗案件的附加保释条件,包括不得骚扰受害者及控方证人、每月须到临近警局报到及将护照上交给法庭。
与此同时,6名被告中的其中3名被告,即巴拉慕鲁根、沙拉瓦南及哥比纳,今日在新山第二地庭被加控一项结伙抢劫罪名。
根据控状,3人被控于本月8日,下午约2时,在新山北区一带的一辆轿车内,结伙抢劫受害者阿尔沙米尔的一条金项链及一只劳力士名表。
3名被告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典》第395条文(结伙抢劫)。在此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监禁最高可达20年,并可另加鞭笞。
3名被告在第二地庭承审法官玛迪哈面前皆否认有罪。法官最终批准3名被告各以9000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释候审。
涉及地庭案件的主控官为内维娜副检察司,推事庭的主控官为艾兹兰副检察司。
由于案件中除了唯一的女被告丝丽德薇已聘请律师维拉内斯代表辩护外,其馀5名被告皆尚未委任律师。
两名法官将案件展延至9月23日过堂,以便让另5名被告委任代表律师。
另一方面,其中两名被告,即沙拉瓦南及普卡内斯瓦兰在新山推事庭被控持械致伤罪。
根据控状,两人被控于本月11日,上午10时至中午1时之间,在士姑来东方花园阿曼路的一座公寓内,使用利器致伤一名新加坡籍男子阿尔沙米尔。两人的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械蓄意伤人)。
两人聆听控状后,俯首认罪。
承审推事努兹函判处两人各别罚款3000令吉,若无力缴付罚款,须以监禁6个月取代。
此案主控官为诺迪雅娜副检察司,两名被告没有委任代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