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拉登嘉楼5日讯)一男子在瓜拉登嘉楼吊桥燃烧信号火焰时,因对警官出言不逊,今天被带上地方法庭面控时不认罪。

根据《阳光日报》报导,被告阿尔法德利阿瓦鲁丁(44岁)在地方法官努马兹里尼马末面前聆听宣读控状后,否认指控。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2月1日晚上7点左右在瓜登吊桥附近,对警官阿兹米马末诺出言不逊,具体内容为“不可能在森林燃烧信号火焰,难道给猴子看吗?”

随后,被告被控违反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该条规定,若未能缴纳罚款,最高可判处罚款 100令吉或监禁一个月,或两者并罚。

法庭准许被告以1000令吉保释,并择定此案于3月5日过堂,届时将指定律师并提交相关文件。

同时,在同一法庭,另外三名被告,即莫哈末海卡(22岁)、莫哈末阿姆林(29岁)和莫哈末哈菲兹(25岁),因承认持有信号火把的罪行,被判处每人罚款 3000令吉。

法庭也规定,若未缴罚款,将判处监禁五个月。

据称,上述罪行于周日晚上8点45分至9点30分之间在瓜拉登嘉楼警区总部(IPD)内发生。

另据报道,在另一间法庭,另外5名被告,即莫哈末阿什拉夫(23岁)、莫哈末阿里夫(23岁)、沙菲克瓦利乌丁(25岁)、哈米赞扎斯里(25岁)和努阿克马(26岁),也被控犯有持有火把的相同罪行。

据称,该罪行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

在地方法官伊法纳比哈面前,所有被告在听取宣读控状后均认罪,并分别被判处罚款2800至3200令吉,若不缴纳罚款,则将被判监禁4个月。

本案由努阿妮特和伊莱纳齐哈担任控方律师,所有被告均由律师阿末努法伊德代表辩护。

黎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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