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9日讯)汝来土制炸弹案,63岁华裔被告今早在芙蓉端姑惹化医院病房被控5罪不认罪,不允许担保外出,案展2月12日过堂。
在面对第一项提控时,被告突然称“I can’t breathe”(我无法呼吸),因此提控暂停了20分钟后,在医生确保被告情况稳定后,翻译员才继续念出控状。
芙蓉地庭法官拿汀苏丽达、主控官诺阿丝哈副检察司及两名法庭翻译员,在警车的载送下,于今早9时45分左右抵达医院;并在完成提控后,于10时30分离开医院。
由于此宗案件被列为高度危险而备受关注,警方、医院今早高度戒备,做好一切防备措施。
而各语文媒体今早纷纷驻守医院主要进入口,等候芙蓉法庭法官前往医院办理提控程序。
汝来警区主任佐哈里受询时表示,被告杨福顺(63岁,译音)今早面控时,以英文及中文念出控状。
他说,提控程序是于今早9时50分开始,惟在9时55分,在宣读宣读第一项控状期间,因被告呼吸困难而暂停约20分钟,由医疗团队随即提供即时治疗。
“经外科专科医生及精神科专科医生会诊后,确认被告情况稳定后,于早上10时15分复庭。”
佐哈里披露,鉴于被告否认罪行,法官拿汀苏丽达不允许被告担保外出,案展2月12日过堂。
他说,被告面对5项控状,其中3项控状援引《1958年腐蚀性物质、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3条文,即被发现持有爆炸物,并在合理推定下该等物品意图用于造成他人伤害,涉及地点包括汝来Desa Palma公寓的一间住宅单位、停泊在汝来Star Valley一带的一辆宝腾威拉轿车内及文丁甘榜巴当本那主要道路旁。
“其中一项控状援引同一法令第4条文,指嫌犯在汝来Desa Palma公寓泊车区,非法且怀有恶意地使用自制爆炸装置(IED)。”
“另一项控状援引《刑事法典》第435条文,指嫌犯使用爆炸物进行蓄意破坏,导致一辆公共车辆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