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6日讯)来自丰盛港警区总部的1名警长和2名警员涉嫌索贿被控,涉及金额总计1万2300令吉,惟3人皆不认罪,获准保释候审。
3名被告聆听控状后向承审法官拿督阿末卡玛阿里芬面前,皆表示不认罪。
3名被告为任职于丰盛港警区总部交警组警长德里斯(43岁),二巡伍长警员莫哈末法米(37岁)及一巡伍长莫哈末道菲基尔(29岁)。
被告德里斯和莫哈末法米,共同面对5项控状。其中3项控状指两人在2023年11月30日的不同时间,以同意不会充公罗里为由,向3名罗里司机索取3000令吉、2500令吉和1500令吉的贿金。
上述3项控状,皆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被判刑。
另两项控状指两名被告在2023年11月30日下午,收取两名罗里司机给予的现金,共4500令吉,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24(1)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20年,以及被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罚款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法官阿末卡玛阿里芬允许两名被告以一万令吉保释候审。
第三名被告莫哈末道菲基尔被控于2023年11月19日,在丰盛港的尼达丰盛港26公里处,向涉及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罗里司机提出索取800令吉的要求,以作为不充公罗里的报酬。
被告行为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24(1)条文下被判刑。
法官阿末卡玛阿里芬批准莫哈末道菲基尔以6000令吉保释候审。
此案主控官为温美玲,3名被告代表律师为阿兹兰。
稍早前,律师阿兹兰在庭上为被告求情时,指3名被告在警界服务介于9年至27年之间,而3人在短时间内只能筹到个别有限款项以支付保释金,希望法官降低保释金。
阿末卡玛阿里芬也将案件定于9月30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