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一名无业男子涉嫌在7月31日用刀刺伤一名警员腹部致其重伤,以及无正当理由持有危险武器,今日被控上吉隆坡地庭时表示不认罪,法庭裁定不准保释。
根据控状,现年56岁的被告叶泰山(译音)被控于7月31日中午12时30分在吉隆坡尤路转弯处,使用刀具刺伤警察伍长莫哈末纳兹里的腹部,造成足以致命的“腹部穿透伤伴随肠脏外露”严重伤势,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7条文(企图谋杀);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20年。
被告也被控在同一地点和时间,无正当理由持有一把长约21.5厘米的道具,因此抵触1958年腐蚀,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6(1)条文(非法持有危险武器);一旦罪成,可被判最低5年、最高10年监禁和鞭刑。
副检察司尼祖旺反对被告保释外出,理由是案件属于严重罪行,而被告在行凶后带著武器逃跑,如果获得保释,有潜逃风险。
“被告刺伤受害者后,携带凶器逃离现场。如果获得保释,被告有潜逃风险。此外,受害者伤势严重,肠脏甚至外露。”
被告则没有聘请律师,也未在法庭上提出保释申请。
法官茜蒂莎奇拉最终裁定,不准被告保释外出。
案件将于9月2日再度过堂,以安排被告律师代表事宜。
早前报道,一名警员在与其他四名警察进行预防犯罪巡逻时,遭到一名男子持刀袭击,伤势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