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旺阿兰哈林沙(中)被押出庭。

(古晋6日讯)一名电召车司机因在车上要求一名少女脱下头巾,被控侮辱女性贞操,今日他在推事庭认罪后,被判监禁一天及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监禁3周来取代。被告当庭缴清罚款。

被告旺阿兰哈林沙(62岁)被控于2024年4月26日晚上11时左右,在加玛路(Jalan Camar)一带,意图侮辱一名16岁少女的贞操。

此举抵触刑事法典第509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情显示,被告是一名退休人士,案发时以电召车司机身份,载送受害者从马当路一间餐饮店回位于甘榜兰邦宜(Kampung Rampangi)的住家。当时少女刚完成兼职工作准备回家。

在车程中,被告多次要求少女脱下穆斯林头巾,并声称想看清她的脸,因为不相信她只有16岁。少女拒绝其要求,并感到极度羞辱,认为该行为严重冒犯她作为穆斯林女性的尊严。

少女事后将被告言行拍摄成视频,并报警处理。被告随后遭警方逮捕。

此案由副检察司阿德里安娜主控,被告则没有聘请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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