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表面罪名成立,选择出庭自辩。

(芙蓉30日讯)涉及贩毒573.6克大麻的已退休警员(警阶为高级曹长),今日在芙蓉高庭被判表面罪名成立,被告选择宣誓自辩,案展今年10月2日及3日审讯。

芙蓉高庭法官拿督诺哈妮表示,她作出上述判决,是因为发现控方在案件终审阶段成功证明了针对被告阿米努丁阿米尔(66岁)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

她说:“我满意控方已成功证明被告持有毒品的要素,是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第39B条文所作出的推定,而贩卖的要素则根据该法第 2条文的定义,即持有或保存,已被证明”。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文,被告被传召出庭自辩。”

随后,被告获准从以下3种方式中选择答辩方式,即一,在证人栏宣誓自辩,及须接受控方的盘问;二,在犯人栏内不须宣誓下及不受控方的质盘问下自辩;三,保持缄默。

随后,被告向法庭表示选择在证人席宣誓作证,而其辩护律师G苏巴玛尼安那尔告知法庭,将会在自辩阶段传召4名证人,包括其当事人本人。

根据控状,阿米努丁阿米尔被控于2022年9月14日,在仁保巴都基基甘榜武吉克尔达斯自家屋后的小屋内,贩卖重达573.6克的大麻,因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第39B(1)(a) 条文,并可根据同法第 39B(2) 条判处死刑(若罪名成立)。

此案主控官为拉丝依达慕妮副检察司。

林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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