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伊党主席丹斯里哈迪阿旺认为,应该废除“殖民时期遗留的法律”,并指这些法律阻碍马来西亚全面落实伊斯兰教法。

他在名为《独立:废除阻碍伊教实施的殖民法律》的文告中指出,只要那些承袭自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法律,继续限制伊斯兰教高于人为立法的地位,真正的独立就无法实现。

“必须废除殖民时期遗留的法律,以确保真正实现独立的意义。”

“特别是那些阻碍伊斯兰教确立崇高地位,凌驾于未经真主认可的人为法律之上的法律,必须废除;因为这些人为法律存在诸多缺陷,助长了不良行为的蔓延。”

他还特别点名批评数项法令,其中包括《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该法令将伊斯兰法庭的刑罚上限设定为监禁3年、罚款5000令吉及鞭笞6下,被称为1984年修正案中引入的“3:5:6”刑事权限限制。

他还提到《1956年民事法令》以及联邦宪法第九附表所规定的权力划分;根据相关规定,州议会仅限于在州内制定涉及宗教罪行的法律,而刑事法律通常归属于联邦的管辖范围。

哈迪阿旺认为,这些限制阻碍州伊斯兰法庭施加符合伊斯兰教法律传统的刑罚;此外,州与联邦刑事法律之间管辖权的重叠,也导致州伊斯兰法屡屡在法庭上面临法律挑战。

为了支持其论点,他引用已故伊斯兰法律学者阿末依布拉欣的观点,呼吁对《联邦宪法》第3(1)条文进行广泛解读,即将其视为涵盖法律、政治和经济领域,涵盖完整的生活方式,而非仅局限于狭隘、拘泥于仪式的“联邦宗教”。

他表示,多位前司法界高层人士也持相同观点,其中包括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沙烈阿巴斯和敦阿末法鲁兹。

这份文告也将伊斯兰在宪法地位的历史争议,追溯至1956年负责起草马来亚独立宪法的里德委员会。

哈迪阿旺指出,早期草案曾明确载明,马来亚将维持为“世俗国家”,但同时承认伊斯兰为联邦宗教。然而,由于马来统治者以及后来的伊党提出异议,这一措辞最终被删除。伊党当时认为,最终写入《联邦宪法》第3条的折衷方案仅具有“装饰性”意义。

文告中很大篇幅用于批评民主行动党,哈迪阿旺指责该党阻碍法律体系的进一步伊斯兰化。他引用了民主行动党的党章,其中将《1957年联邦宪法》描述为一份“世俗”文件,并指出该党秘书长陆兆福已表示不会修改这一建党立场。

哈迪阿旺也指责民主行动党主导反对他过去提出的私人动议法案,即提高《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的刑罚上限,在早期版本中,他寻求将刑罚上限提高至30年监禁、10万令吉罚款及100下鞭笞。

他声称,伊党的前盟友,即人民公正党和国家诚信党,都未能在此问题上针对民主行动党,并捍卫伊斯兰教的立场。

他表示,伊党将此事视为宗教原则问题,而非普通的政治议题,并指该党已断绝与那些被视为挑战伊斯兰教在宪法地位的政党政治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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