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29日讯)涉及擅自将合作社公款20万转入自己银行户头,女书记今日被控上芙蓉地庭时,否认有罪,获准以1万2000令吉担保外出,案展今年9月9日过堂。
被告诺阿丝薇(36岁),被控于2023年2月2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于汝来恩斯德镇(Bandar Enstek)的合作社办公室内,利用POS终端设备(Peranti POS Terminal),将原本属于合作社、存放于Bank Kerjasama Rakyat的款项,共计19万9491令吉79仙,转账至自己名下的银行户头,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8条文(刑事失信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一年至14年及鞭刑以及罚款。
被告在庭上聆听翻译员念出控状后,向芙蓉第3地庭法官莫哈末卡米尔否认罪行。
主控官莎米米副检察司向法庭申请,获准被告以3万令吉担保外出,且要求被告交出护照予法庭保管,同时,不能骚扰证人,且需要每月到警局报到。
被告代表律师阿末慕斯哈法为被告求情时表示,被告与在吉隆坡工作的丈夫育有3名孩子,即一对4岁双胞胎女儿及7岁儿子。
“被告本身目前是在一家便利商店工作,月薪1700令吉担保,因此希望法庭能够减低保释金。”
无论如何,被告最终获准以1万2000令吉担保外出,且根据主控官要求,交出护照、不得骚扰证人及每月需到警局报到;此案展至今年9月9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