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丹12日讯)一女子于上周一取缔行动中,被发现持有他人身分证(大马卡),今被带上关丹法院推事庭面控时认罪,被判罚款5000令吉。
被告荷妮(42岁)在聆听宣读控状时落泪,推事拉惹诺苏兹雅娜在被告认罪后,即下达罚款的判决,若无法缴纳罚款,将以监禁9个月取代。
根据控状,被告于2月7日午夜12时45分,当彭亨州移民局到甘榜区(Perkampungan Seri Kuantan)的斯里关丹路(Lorong Seri Kuantan)一店铺(单位A-2018)进行取缔时,发现被告持有不属于本身的身分证件。
该女子因此抵触1990年国家登记条例(2007年修正案)第25 (1)(o)条文被指控,一旦罪成,可判处监禁3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控方由彭亨国民登记局检控官布哈努丁韩沙和助理检控官安华沙尼负责,而被告则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莫哈末阿扎哈里代表辩护。
在诉讼中,安华沙尼要求推事庭对涉及与身分证有关的犯罪行为的被告给予适当的惩罚,因为,有关身分证件允许个人享受各种特权,同时也给涉案妇女和社区一个教训。
较早时,辩护律师莫哈末阿扎哈里求情降低罚款数额,因为她育有两个孩子,并由担任建筑工人的丈夫抚养。
根据案情叙述,彭州国民登记局于2月7日逮捕了该女子,检查后发现她的指纹与所提交的大马卡持有者的人头照片与被告的脸部特征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