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一名保安对残疾未成年少女下手,被带往地庭面控2项强奸罪及1项反自然性行为罪行,认罪后被判处15年监禁及9下鞭笞。
法官莫哈末卡夫里针对27岁的被告莫哈末拉菲益的每项罪名,判处5年监禁和3下鞭笞,刑期从12月3日被捕之日起分期执行。
根据第一和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指控于11月28日凌晨5时29分至5时54分期间在十五碑旧古仔路一店屋,以及于11月30日晚上7时30分在蕉赖的一个公寓单位,强奸一名14岁少女。
此举抵触《刑事法典》第375(g)条文(与16岁以下儿童发生性行为),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20年监禁,并可能受到鞭笞。
第三项控状则指被告于11月30日凌晨3点在十五碑快乐花园一礼堂的厕所内,与同一受害者进行违反自然性行,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 377B 条文(违反自然性行为),罪成可被判处20年监禁,并可能受到鞭笞。
庭上,副检察司夏奇拉希望法官考量到公共利益,让被告分期执行刑罚。
“重刑不仅能对被告起到震慑作用,还能向罪犯传达一个讯息,即法庭非常严肃地对待此类罪行。本案的受害者是一名 14 岁的残疾少女,特别是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ADHD),受害者应该受到保护,尤其是像被告这样的保安人员。”
被告则在没有代表律师的情况下要求减轻刑罚,并要求合并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