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29日讯)一名男子用铁锤攻击妻子,导致妻在今年初严重受伤,最终引发永久性脑部损伤身亡的案件,38岁的被告日前向诗巫高等法院提出的上诉案已被驳回。

换言之,是名38岁的被告男子必须面对之前的判决,即要坐牢30年及18下鞭笞的后果。

高庭法官黄祥忠在裁决中表示,他认为地庭在判刑中并未出现裁量失误,且判刑在当时情况下并不显得过重,因此无需干预地庭的决定。

上诉人依斯迈尔是于2024年2月8日于地庭面对根据《刑事法典》第326条及第326A条共同条文起诉的罪名。

该第326条规定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并可处以罚款或鞭笞,而第326A条规定,若罪名成立,刑期可达最高刑期的两倍。

控状指,他于2024年1月31日凌晨2时,在泗里街旧一间无门牌的店铺内,用铁锤蓄意重伤其妻。

对于控状,他表示认罪遭地庭庭主史黛拉奥古斯丁判处以上的判决,刑期由他定罪之日起执行。

惟他后来通过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寻求上诉。

在裁决中,高庭法官黄祥忠表示,他已考虑了上诉人提出的犯罪时醉酒及认罪的情节。

“然而,在本案情况下,这些因素的权重有限。醉酒不能成为为此极端残暴行为辩解或减刑的理由,此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灾难性的伤害。虽然认罪通常反映悔意并可能获得某种程度的宽大处理,但在此案中,由于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所承受的持久后果,认罪的价值大打折扣”

他指出,30年监禁的刑期与该罪行的严重性相称,并恰当地平衡了惩罚、威慑和社会保护的需要。

他还表示,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无视生命的神圣性以及配偶的安全与福祉,应受到严厉处罚。

案情显示,上诉人于2024年1月30日下午6时30分左右,返回位于泗里街一间无门牌店铺住所。当时受害者和继女也在屋内。受害者斥责对方要求他停止饮酒。随后上诉人开始殴打受害者,用拳头和脚踢打她,同时间也掌掴继女,当时施暴事件曾暂停。但在次日凌晨的2时左右,上诉人再次对受害者和继女动手施暴。

这次他更狠,用塑料椅攻击受害者的头部和手臂,并用同一把椅子攻击继女的额头和左臂。

上诉人还多次将受害者的头部踢向卧室墙壁,双方之间发生了争执和搏斗,最后来到客厅。在客厅里,上诉人用塑料椅打击受害者的头部和脸部,并将她的头撞向客厅墙壁。随后他从储藏室拿出铁锤,击打受害者的头部。

之后上诉人用手拖拽受害者的头发,并用脚猛踩她的头部,导致她昏迷。大约凌晨3时,上诉人和继女到邻居家寻求帮助。

受害者后被送往泗里街医院,医生发现她除了头骨骨折外,还有其他多处伤势。

为受害者诊治的医生于上午7时25分报警。当天下午4时,上诉人在泗里街杜来路巴士站被捕。

受害者随后被转送至诗巫中央医院神经外科进行脑部手术。外科医生确认,受害者因所受伤害导致永久性残疾。

最终受害者因伤不治而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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