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罗士打31日讯)吉打达鲁阿曼发展合作社前任主席玛兹兰哈欣涉及2项贪污罪及1宗非法活动资金转移,今日被提控上亚罗士打地庭时不认罪,由于被告在雪州还涉及3宗贪污案待审,案件获准转移至沙亚南地庭审理。

由于被告在雪兰莪莎亚南地庭还有3宗涉嫌贪污案待审,因此亚罗士打地庭法官允准被告今日面对的3项控状转移到莎亚南地庭。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玛兹兰哈欣(65岁)涉嫌于2016年11月,在索瑟纳迪商业中心,向一家公司主席索取一项价值970万令吉项目的10%佣金,以协助该公司在本同双溪甸巴当哥保的一项太阳能项目中能得标。

第二项控状,被告于2017年1月19日,通过一家银行户头,收取同一家公司汇入27万4608令吉的贿金,作为协助该公司项目得标的费用。

以上2项控状皆触犯2009年反贪会法令(694法令)第16(a)(A)条文,也可以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根据第三项控状,被告涉嫌把存放存合作社银行户头的非法活动资金26万5000令吉,转移至个人银行户头,因而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613法令)第4(1)(b)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罚款不少过非法活动收益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在这之前,被告也在雪州莎亚南地庭面对3项触犯16(a)(A)条文的控状,获准以3万令吉保释、需交出护照及到莎亚南反贪会报。

为此,亚罗士打地庭法官罗哈者允准控方的建议,即此案件援用相同的保释外出金额与条件,并将案件转移至莎亚南地庭,法庭择定3月4日在莎亚南地庭过堂。

此案主控官为法拉伊兹琳,被告代表律师为莫哈末查哈鲁汀。

陈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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