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表示,特赦局已明确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以居家服刑方式服完剩馀刑期,有关决定不容曲解,当局也必须按照决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他今日发文告说,《联邦宪法》第42(9)条文明确规定,特赦局在作出建议前,必须考虑总检察长针对相关事项提交的书面意见。
“既然总检察长当初就这项特赦提出意见,理应也是支持批准特赦的。”
“那么,为何总检察长如今在这项特赦问题上的立场,似乎反复不定?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他也认同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陛下的谕令,强调特赦局的决定已经非常清楚,没有任何模糊或可供争议的空间。
国家王宫昨日发文告指出,任何质疑纳吉有条件特赦令的说法,都可能构成违抗国家元首谕令的行为。
文告强调,纳吉已履行有条件特赦令列明的所有条件,因此当局在执行特赦令时,不应再出现混淆或迟迟无法确定如何执行的情况。
另一方面,阿班迪指出,《联邦宪法》第4条文确立了联邦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而第5条文则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
他强调,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这也符合《联邦宪法》第8条文有关平等权利的规定。
其中,第8(1)条文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享有同等的法律保障。
今年9月,国家元首御准给予纳吉有条件特赦,只要他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便可居家服刑,直至2028年8月23日刑期结束。
上周五,纳吉的代表律师法汉沙菲宜证实,纳吉已在吉隆坡高庭注册处缴清SRC国际公司资金挪用案的5000万令吉罚款。
纳吉于2020年7月因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而被判罪成,遭判处12年监禁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联邦法院随后于2022年8月维持原判。
不过,特赦局于2024年2月宣布,纳吉获得减刑,监禁刑期从12年减至6年,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