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4日讯)上诉庭驳回印裔妇女英迪拉甘地的上诉,维持撤销她向警方与政府索偿1亿令吉,涉及警方未能寻获其幼女普拉莎娜的诉讼。

尽管如此,由拿督莫哈末再尼为首的三司上诉庭表示,警方就寻找与逮捕英迪拉前夫莫哈末礼端的努力所提出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另两名法官为拿督法依扎嘉玛鲁丁与拿督莫哈末拉兹阿都哈密。

据报导,莫哈末礼端于2009年单方面将3名孩子改宗伊斯兰教后,带走了普拉莎娜。当时,普拉莎娜只有11个月大,至今已失踪17年。

宣读一致判决的法依扎指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警方任何特定的疏漏,很可能会直接导致莫哈末礼端被捕,或普拉莎娜被寻获。

她说,上诉人必须证明,答辩方的失职直接造成其损失,并且若当局采取了必要行动,相关损失很可能可以避免。

法庭裁定,私人法上的损害赔偿,不能仅仅因行政工作存在不足而获得判给。

“私人法上的损害赔偿,是为因可诉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而不是对不令人满意的行政表现作出的独立回应。”

“被告方并非最初带走孩子,或造成最初母女分离的一方。”

法依扎表示,移民局纪录显示,莫哈末礼端最后一次有官方纪录的离境日期,是2014年3月19日,但没有可接纳的证据证明他此后何时或在哪里重新入境马来西亚。

“他有可能是透过没有纪录的途径返回国内,或在之后曾身处国内,但没有任何可接纳的证据能证明这是何时或在哪里发生。”

“仅凭可能性,无法满足民事案件中,以盖然性权衡为标准的举证要求。”

尽管如此,上诉庭仍认定,警方就执行针对莫哈末礼端的逮捕令所作出的努力,其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法依扎指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时任全国总警长在规定的7天期限内,曾发出同步的指令或命令。

“前全国总警长丹斯里阿都哈密承认,发出全国性指令的延误确实很慢,非常缓慢。”

法庭还提及,涉及有组织犯罪特工队(STAFOC)的证据同样存在不足,包括缺乏同期文件、详细记录所接获的指示、采取的行动、以及所取得的结果。

不过,法庭指出,警方证据存在弱点,并不代表整个调查行动是虚假的,或只是一场掩人耳目的戏码。

“我们要明确指出,本判决理由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理解为赋予警方一般性的豁免权,同时不应被视为,暗示警方未能遵从及执行法院的合法命令和逮捕令,在法律上不会产生任何后果。”

英迪拉是于2020年10月28日入禀诉讼,将阿都哈密、警方、内政部、政府列为答辩人。

这起诉讼源自英迪拉长年寻找女儿普拉莎娜的努力,莫哈末礼端于2009年3月带走普拉莎娜后,母女至今仍未团聚。

怡保高庭于2010年3月11日,将3名孩子的监护权、照料权、管养权判给英迪拉,并谕令莫哈末礼端立即将普拉莎娜交还给她。

而在2014年5月30日,高庭再谕令莫哈末礼端入狱,直至他履行藐视法庭案所需承担的责任,即将普拉莎娜交还给英迪拉为止。

联邦法院则于2016年4月29日裁定,时任全国总警长无权拒绝指示警员,执行针对莫哈末礼端所发出的拘押令。

黄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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