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EAIC)指出,针对7名归化足球员公民权的争议所成立的特别小组经过调查后发现,7人的公民权特别批准是在极短的时间,且不合规的情况下进行的。
该委员会也建议,移民局和内政部应重新审查根据这7名球员归化入籍的整个流程和相关文件。
该委员会今日发文告指出,特别小组承认,归化入籍的公民权申请,是《联邦宪法》赋予内政部长的权力,而根据《联邦宪法》第19条文的规定,部长有权考虑通过归化入籍的公民权申请。
“内政部长随后行使权力与裁量权给予特别批准,这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9(2)条文,并与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20(1)(e)条文同读,这考量了申请人在足球运动中可为国争光的贡献。”
文告说,该条文也赋予内政部长裁量权,可基于特定的理由,并酌情放宽部分居住要求。
文告指出,然而,特别小组调查发现,7名归化球员获得特别批准所需满足之条件的考量,是在极短的时间内且不合规地进行的。
这包括:
1. 在向入籍足球员发放入境许可证的过程中,移民局的面试和安全筛查程序存在不合规。
2. 移民局处理安全筛查以及国民登记局进行马来语知识测试(UPBM)以用于批准公民权的问题上存在争议。
3. 在确认入籍足球员原属国当局释放其原国籍的事宜上,存在不合规。
4. 入籍足球员向移民局提呈原属国护照的事宜上,存在不合规。
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指出,该会是根据《2009年执法机构诚信委员会法令》 第17条文,成立特别工作小组,以对所收到的投诉展开调查。
文告说,特别小组的调查涉及内政部辖下的2个机构,即国民登记局和移民局,负责处理和批准入境许可证及通过归化入籍的公民权申请。
文告表示,在进行调查时,特别工作小组从内政部、国民登记局、移民局、大马警方和大马足总等相关机构,获取并审查与该7名归化球员的各类文件。
文告表示,特别小组也记录多名证人的证词,包括各机构15名被调查的官员及5名公众证人,并审查相关法律条文,以及相关部门针对已采取行动所实施的规章及通告。
委员会建议,鉴于调查结果显示存在上述不合规情况,移民局和内政部应重新审查根据《联邦宪法》第19(2)条文授予这7名入籍足球员归化公民权的整个流程和相关文件。
委员会认为,当局也应该制定一项行使法律裁量权的指南,并将《联邦宪法》中的基本条文纳入考量,该条文强调在国内的居住期限是确认公民权的基础,也是考虑基于特殊情况给予批准的重要因素。
“国民登记局和内政部也应针对《联邦宪法》第19(2)条文下的公民权授予,制定专门的标准作业程序(SOP);同时应针对已获得大马公民身份的外籍人士释放其原国籍之事宜,制定专门的标准作业程序(SOP)。”
委员会说,鉴于《联邦宪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国民登记局必须规定一个强制释放原国籍的期限,以及未能提交释放国籍证明的处罚。
委员会也表示,国民登记局也应针对登记总监行使裁量权制定指南,特别是根据第299条法令第10A条文签发出生证明。
“需考量到在第299条法令中纳入此条文的目的,是为了对总登记官登记任何出生的权力作出明确规定。”
文告说,此裁量权仅应在总登记官根据所提交的证据,并在执行了所有尽职调查程序后,完全确信出生确实发生时方可行使。
文告认为,政府也应该为移民局、国民登记局及警方,制定一套共用的标准作业程序(SOP),以规范用于批准入境许可证和公民权的严格且全面的安全筛查程序。
委员会指出,这份调查结果报告已提交给移民局、国民登记局和内政部,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特别小组亦注意到,已有人针对涉及文件伪造的课题向警方报案,而体育仲裁法庭(CAS)已裁定有关文件为伪造。
“有鉴于此,相关机构应对此案展开全面调查,并随后移交给相关方面,因为伪造文件的课题超出了EAIC的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