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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2日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今日于国会下议院呈一读,法案建议将部分交通违规的最高罚款由300令吉提高至500令吉。

交通部长陆兆福今日在下议院完成提呈一读程序,并表示法案预计在本次国会会议期间提呈二读。

交通部日前在媒体汇报会上指出,建议调高罚款的修订内容涉及多项条文,包括第14条(机动车辆执照)、第15条(机动车辆执照相关违规)、第26条(无照驾驶)、第40条(第三方保险保障义务)、第59条(检查车辆权力)、第66A条(车牌号码相关违规)、第72条(违规停车)、第76A条、第79条(未遵守交通指示或交通标志)、第102条(阻碍或干扰执法人员)、及第120条(一般违规及相关处罚)。

此外,这项修正案也将推动加强打击非法飙车及飙摩哆活动、赋予执法单位对付“探子”的法律及数码化执法。

根据国会官网上的修正案蓝纸草案,法案新增第42A条,以惩治非法赛车及在道路上超速的行为,新条文将填补现有法律漏洞,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任何人在道路上进行两辆或两辆以上机动车竞速,即属犯罪,经定罪,可处以不少于2000令吉且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如属第二次或之后再犯,可处以不少于5000令吉且不超过2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任何人参与在道路上进行‘比拼车速/测速竞赛’(涉及一辆或以上机动车),也属犯罪。”

“同样地,一旦罪成,初犯可被罚款2000至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再犯则罚款5000至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王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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