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油公司的首席代表律师拿督赛勒斯达司(左起)、高级联邦律师阿末哈尼尔及律师邱源发,在庭外交谈。

(古晋25日讯)古晋高庭今日裁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向砂石油公司(Petros)索取795万令吉银行担保金的行为合法有效,并驳回砂石油公司提出的诉讼,同时谕令砂石油公司支付5万令吉堂费予国油公司。

承审法官拿督法里兹在判词中指出,砂石油公司未能在法律层面证明国油公司兑现银行担保的行为存在“不公正”(unconscionable)或“违法”(unlawful)情形,因此其诉求不能成立。

法官亦说明,本案所提出的宪法争议并不属于原讼的审理范围,故不在本次裁决之列。

他强调,涉及《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PDA 1974,联邦法律)及《2016年天然气分销条例》(DGO 2016,砂拉越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应依法提交联邦法院审理,而非在本案中处理。

案情显示,国油公司是在砂石油公司拒绝支付2024年8月所供应天然气款项后,兑现有关银行担保。砂石油公司当时主张,国油公司未根据《2016年天然气分销条例》取得有效执照,因此无权在砂拉越供应天然气。

随后,砂石油公司入禀高庭,寻求宣判国油公司兑现795万令吉银行担保的行为属不公正、无效及不具法律效力。

在庭外受访时,国油公司首席律师拿督赛勒斯达司表示,该公司将于3月16日向联邦法院申请准令,以提呈相关宪法问题供审理,预料有关申请将遭反对。他指出,砂政府亦已向联邦法院提出请愿书,相关事项最终将由联邦法院作出裁决。

据了解,国油公司早前于1月12日在布城入禀申请,寻求联邦法院厘清其在砂拉越营运所适用的法律框架;联邦法院已择定2026年3月16日审理是否批准有关申请。

砂政府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前右)与律师团队步出法庭。
砂政府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前右)与律师团队步出法庭。

另一方面,砂政府亦于2月23日向联邦法院提出请愿书,寻求裁定《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1966年大陆架法令》及《1966年石油开采法令》在砂拉越的宪法地位及持续适用性。

砂总理署副部长(法律、MA63及砂联邦关系)拿督莎丽花哈茜达指出,有关联邦法令影响砂拉越对大陆架范围内油气资源的权益,因此有必要由联邦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砂政府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受询时则表示,砂政府将就高庭裁决发表正式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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