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7个非政府机构指出,昨日在国会提呈的总检察长与检控官职权分离法案,缺乏国会问责机制,未能真正体现分权的精神。
净选盟发布联署文告表示,真正的分权是指在不让任何个人独揽权力的情况下,平衡检控权和保护机构的权力。
文告表示,相关法案未能在检察官任命建立足够的独立性和安全保障,即使检察官是由国家元首根据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建议,并在谘询马来统治者理事会后酌情委任。
“尽管首相没有直接参与,但他却能间接干预,因为公共服务委员会(SPA)主席兼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主席是由首相建议任命,而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如今在检控官任命上扮演关键角色。”
“此外,该法案并未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只需考虑该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且政府也能在无合理依据下,提议修该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任命,必须强调的是,任何旨在扩大任何一方自由裁量权的宪法修正案,都必须基于必要且相称原则,并且必须在给予国会议员详细审查机会之后才能进行。”
文告提醒,在新机制下,检察官拥有重大权力,可根据其酌情权,进行提控、进行或终止任何刑事诉讼,因此若出现检察官考虑对任何王室成员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将产生问题。
联署非政府组织建议建议,检控官的最佳任命方法是透过透明且问责的多层次程序,确保任何个人都不能拥有任命检控官的酌情权。
“我们建议,任命程序也应包括国会进行制衡。这可以防止任何个人在缺乏适当制衡的情况下,拥有任命检控官的权力。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成员均由首相任命,因此无法发挥这一作用。”
文告指出,该法案也缺乏问责机制,无法有效遏制检控官滥权或保护其免受不当施压。
“检控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基本上没有任何限制或保护措施。我们再次提醒各位,现行反贪会的结构存在许多缺陷,其中之一便是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导致公众缺乏信任。”
“在该法案下,检察官将拥有绝对权力,无需向任何民选机构负起透明度和问责义务,其权力甚至超过了反贪会首席专员,或是需直接对国会及其选民负责的部长。”
文告希望,国会议员在表态通过该法案之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认真审议,并援引下议院《议会常规》第54条文或第80B(3)(a)条文,将该法案提交国会特别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查,同时与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意义的磋商。
“我们将在近期内,向国会议员及法律事务部提交更完整的书面反馈。”
共同联署的组织包括、反贪污及朋党主义中心(C4)、民主及经济事务机构(IDEAS)、大马稳定与问责行动(Projek Sama)、贪污克星组织(Rasuah Busters)、马来西亚伊斯兰友好协会(IKRAM),以及大马伊斯兰青年运动(AB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