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内陆税收局最新发布关于网络红人或社媒个人工作者的收入报税指南,社交媒体或网红必须向当局申报所有收入,包括因产品测评或宣传而获得的免费礼品。

内陆税收局表示,相关指南旨在协助民众和税务官员遵守税务法令,而税收局总监亦有权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4A条文,在有需要时随时修改、发布或撤销相关指南。

税收局指出,社交媒体或网络红人是指能通过自身影响力、知识、地位或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在社交媒体或数码领域影响他人的个人。

“网红不仅指那些具有响力且拥有众多追随者的个人,也是指能通过社交媒体和数码平台活动赚取丰厚收入的人士。因此网红应被视为一种职业。”

内陆税收局解释,网红的工作内容包括制作音频、视频或文字内容,参与或出席社交媒体节目及活动,从事产品宣传,以及因参与社交媒体活动而获得酬劳、礼品或任何形式的利益。

当局说,网红可被分为个人型和对象型网红,前者包括政治家、艺术家、运动员、专业人士、学生或家庭主妇;而后者则包括动画角色、戏剧角色,或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创建并注册,且拥有追随者的虚拟角色。

“至于网红的收入来源,则包括社交媒体平台直接支付的报酬、作为产品代言人的酬劳、商品销售收入、出售社交媒体帐号或ID的酬劳、角色版权费,以及其他形式的收益。”

内陆税收局补充,网红收受报酬的方式多样,如管理费、艺人费、参与费和谘询服务费等,这些报酬可以是现金、实物、折扣券、免费服务、以及任何具有金钱价值的回馈。

在扣除支出方面,网红可根据所得税法令第33条文,申请扣除与业务相关的开支,其中包括网络费用,以及拍摄、剪辑素材费用;但个人开销或资本支出则不允许扣税。

根据指南,网红必须保留其收入纪录以及所有收入与支出相关的佐证文件,以备内陆税收局进行稽查之用,所有相关记录和文件,须自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年度结束起保存至少7年。

叶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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