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伊斯兰党法律与人权局指出,3名被开除的玻璃市州议员,伊党并没有任何给予他们上诉的法律途径。
文告解释,虽然根据伊党党章第15(1)(b)条“终止党员资格”的规定,被开除成员可在30天内向中央委员会或宗教师协商理事会提出上诉,但3名州议员的案件是依据第15A(1)条第(b)及(d)款处理的“立法机构终止党员资格”,这项条文并未设置任何上诉程序。
文告表示,第15A(2)条明确规定,一旦党员违反相关条文,总秘书须发出终止党员资格的通知,并通知相关区部。
“因此,宗教师协商理事会无权受理这3名州议员的上诉,如媒体先前报导并不属实。”
文告表示,党章中这两项条文之间的差异,反映了党章制定时的原意。
3名被伊党开除的玻州议员包括瓜山芝州议员莫哈末里祖安、敏冬州议员法克鲁安华与朱宾州议员萨德塞曼。
他们于去年年底,涉及违背效忠誓言联合土团党策动“逼宫”行动,撤回对原玻州务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苏克里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