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6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的一马公司案今日下判,承审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裁定,纳吉所面临的21项洗黑钱控状,悉数罪成!
这也意味著纳吉在本案中所面临的25项控状,分别为4项滥权控状和21项洗黑钱控状,全部罪名成立。
柯林劳伦斯是于今日在布城司法宫,为纳吉面对的一马发展公司(1MDB)25项滥权和洗黑钱案宣读判词时,如是指出。
纳吉21项洗钱控状分别为:
2013年3月22日至4月10日期间,纳吉通过9笔交易,接收属于一马公司子公司的6亿8100万美元(约20亿8000万令吉),该笔资金是从Tanore金融公司的银行户头汇入纳吉尾号为9694的户头。
2013年8月2日至8月14日期间,纳吉开出5张支票,总额2264万9000令吉,包括拨给巫统的2000万令吉、拨给巫统峇都加湾区部10万令吉,以及3张支票共254万9000令吉,用于演讲稿撰写及社交媒体管理服务。
2013年8月2日至8月23日期间,纳吉通过5笔交易,将20亿3400万令吉(约6亿2000万美元),从9694户头转回Tanore金融公司。
2013年8月27日及8月30日,纳吉通过2笔交易,将1亿6141万令吉,从纳吉9694户头,转入其大马伊斯兰银行个人户头(尾号1880)。
纳吉是于2018年9月20日被控25项控状,分别是4项滥权案和21项洗黑钱控状,但他否认有罪,此案随后在同年10月31日移交高庭审理。
此案自2019年8月28日在高庭开审,历经253天的审讯,共传召了50名证人出庭供证,其中包括国家银行前总裁丹斯里洁蒂、1MDB前总执行长拿督沙鲁、1MDB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峇克、1MDB前法律顾问吕爱霜、以及大马反贪会查案官诺艾达。
去年10月30日,柯林劳伦斯在高庭宣判纳吉25项控状表罪成立,并谕令他需出庭自辩。
纳吉自去年12月2日起出庭自辩,作为辩方首名证人,他耗时25天于今年1月24日完成供证;辩方随后传召令25名辩方证人出庭供证,并在历经58天审讯后,于今年5月6日完成抗辩环节。
根据纳吉所面对21项洗黑钱控状指出,他是于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8月30日之间,在同一间银行犯罪,所涉金额相同。
他被控抵触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高500万令吉及监禁长达5年,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