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专家拿督沙林法鲁奇

(吉隆坡16日讯)学者认为,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已获得完全特赦,因此国家元首无需再颁布御令,来解除5年不得竞选议员的资格限制。

宪法专家拿督沙林法鲁奇在《马新社》发表评论称,一些反对党领袖质疑,根据《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和第48(3)条文,安华是否有权担任首相。

根据《联邦宪法》第48(1)(e)条规定,任何人若被判有罪,并被判处不少于一年的监禁或不少于2000令吉的罚款,且未获得特赦,则将被取消议员资格,关键词是“且未获得特赦”。

他说,反对党承认首相安华确实于2018年5月根据第42条文获得了国家元首的赦免,然而他们的论点是,根据第48(3)条,安华没有获得完全特设。因此除非国家元首颁布御令,否则安华应该被取消5年议员资格。因此,反对党认为首相于2022年11月被任命为首相不合规,因为他仍处于5年的期限内。

对此,沙林法鲁奇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文作出的元首赦免,如果是完全赦免或无条件特赦,则可免除刑事定罪的所有不利法律后果。

“正如英国1985年雷吉娜起诉福斯特案所规定的那样,获得特赦者将免于因定罪而遭受的所有罚款和惩罚。基于此,国家元首无需再发布另一项命令,以解除根据第48(1)(e)条文的限制议员资格。”

他说,如果不是特赦,而是给予较轻的缓刑、暂缓执行、暂停执行、减刑或有条件赦免,情况会有所不同。

“前文化、青年及体育部长拿督莫达哈欣就是一个例子,他因1982年谋杀前森美兰州议长莫哈末达哈被判处死刑,但后来死刑被减为终身监禁,而减刑并没有推翻谋杀罪名。”

他补充,1969年也有因特赦,解除限制议员资格的例子,林吉祥曾被取消胜选资格,议席被悬空,然而在获得时任国家元首特赦后,林吉祥恢复议席。

“尽管占少数,但一些司法观点认为,元首特赦有两个作用,一是消除罪名的污点,并彻底清除先前的记录,定罪记录被一笔勾销;其次 罪犯被免除所有刑罚、法律活动限制,以及可保留议员资格。”

他表示,在安华2018年的案件,我国上诉庭将“无条件特赦”等同于“完全特赦”,并裁定赦免权可以涵盖定罪和刑罚。

“如果这种观点正确,那么第 48(3) 条解除(议员)限制的御令就完全没有必要。”

“总而言之,一旦根据《联邦宪法》第 42(1) 条文获得特赦,第 48(1) 条文的规定将被取消,陛下完全没有必要发布新的第二道御令来解除议员资格限制。”

程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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