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内陆税收局宣布,年收入或销售额低于50万令吉的商家,可暂时豁免电子发票。

此外,年收入或销售额介于100万至500万令吉之间的商家,电子发票实施时间将延后至2026年1月1日。

内陆税收局今日发文告宣布,财政部同意暂时豁免年收入或销售额低于50万令吉的商家,无需强制使用电子发票。

在此过渡期间,商家可通过综合电子发票(consolidated e-invoice)或自开电子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的方式处理交易。

“如果买方要求开具电子发票,卖方可以只开出综合电子发票,不需要为每一笔交易单独开发票。”

第4和第5阶段实施时间延后

内陆税收局也指出,原定于2025年7月1日实施的“第4阶段”,即年收入或销售额介于100万至500万令吉之间的商家,将延后至2026年1月1日实施。

至于“第5阶段”,即年收入或销售额不超过100万令吉的商家,则延后至2026年7月1日才实施。

同时,年收入或销售额介于500万至2500万令吉的“第3阶段”纳税人,则维持在2025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电子发票的推行。

此外,根据内陆税收局宣布,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发票的商家必须为每一笔超过1万令吉的销售或服务交易提供电子发票,并且不允许开出合并性电子发票。

内陆税收局也表示,政府理解微型、小型与中型企业在遵守电子发票法规方面所展现的配合态度,也知晓在系统推行过程中,企业需要充分的准备时间及所面对的挑战。

当局也称,在宽限期内,只要纳税人符合综合电子发票的相关要求,就不会因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中电子发票的规定而被起诉。

今年2月,大马中小企业协会(Samenta)曾呼吁政府,将微、中小企业获豁免电子发票的年销售额门槛,从15万令吉提高至30万令吉。

王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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