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警方提醒民众切勿燃放烟花爆竹,以避免发生危及人身及社会安全的不幸事件。
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拉扎鲁丁表示,未经许可燃放爆竹已违反《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违例者可被判监禁或高额罚款。
他说,燃放爆竹不仅违法,更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火灾及扰乱公共秩序。
拉扎鲁丁接受《每日大都会》访问时说,今年截至3月24日,吉打和吉兰丹已发生两起因燃放爆竹导致的意外事故,涉及2名儿童受伤。
“在吉打州,一名7岁男童因点燃的爆竹球未及时抛出而爆炸,导致手部和脸部受伤;吉兰丹则有一名13岁少年因自制爆竹突然爆炸,造成三根手指断裂。”
拉扎鲁丁说,爆竹可能造成严重伤害,包括烧伤、断指、失明甚至永久残疾。
“爆炸声还会干扰公共安宁,尤其影响婴儿、老人和病患。此外,爆竹火花可能引燃房屋、车辆及灌木丛,过去就曾发生多起因爆竹火花引燃易燃物导致的大型火灾。”
为此,他表示警方将与安全机构及地方政府合作,加强安全意识宣传,通过学校、清真寺及社交媒体等管道教育民众爆竹的危险性。
他建议民众以更安全的方式庆祝节日,如参加灯光秀、传统游戏或举办无爆竹的家庭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