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25年国会服务法案,以及2025年联邦宪法(修正)法案一读,在体制改革上迈出重要一步。
她今日在问答环节结束后提呈上述两项法案,并将在本次会议寻求二读和三读通过。
根据法案的第2(2)条文,国会服务需由国会上下议院两院的秘书,以及国会服务成员所组成,第2(3)条文指出,由国会服务理事会委任的成员必须遵循国家元首及国会服务理事会所定下的任何条规。
第3(2)条文指出,国会服务理事会将由以下人员所组成,即上议院主席和下议院议长共同担任主席职、上议院副主席、两名下议院副议长、两名上议员、4名国会议员、上下议院秘书、财政部秘书长或代表作为当然委员(ex-officio)、公共服务局总监或代表作为当然委员,以及国会首席执行官作为当然委员。
法案的第4条文表示,国会服务理事会职责在于委任国会服务理事会成员并确认任职条规、监督与国会服务相关的一切财务事宜、制定和实施与国会服务相关的计划与培训,以及采取一切有利且合理必要的措施管理国会服务事务。
根据法案的第5(1)和(2)条文,国会服务理事会应根据需要频繁地召开会议,而会议则应由上议院主席及下议院议长共同主持,会议的法定人数则为7人。
此外,法案亦建议根据需要成立多个委员会,包括负责国会服务成员晋升事项的国会服务晋升委员会、监督国会服务成员纪律的国会服务纪律委员会,以及负责接获、审议及决议针对晋升或纪律决定提出上诉的国会服务上诉委员会等。
为了确保国会的机密性,法案第14(1)(a)条文规定,任何国会服务理事会的成员无论是在职期间或离任后,皆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得的任何信息。
“任何出席国会服务理事会会议的人士,或以任何方式接触与国会服务事务相关的信息或文件的人,均不得披露该信息或文件。”
根据第14(2)条文阐明,违反本条规定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0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同时,《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亦适用于针对国会服务理事会成员、国会服务晋升委员会、国会服务纪律委员会,国会服务上诉委员会,以及所有根据此法成立的任何委员会的成员,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