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人民仇贪秘书处(SRBR)计划在明日(周六,25日)举行反贪集会,但遭到政府要求先挣得集会地点业主的同意。
对此,人权律师梁信友(New Sin Yew,译音)引用法律条文指出,政府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在此之前,内政部长赛夫丁和警方前后强调,根据和平集会法,反贪集会主办方,必须先获得集会场地的业主的许可。
根据梁信友近期在X指出,法律明确规定该广场属于公共空间,仅是由吉隆坡市政局负责管理。
梁信友表示,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10(c)条文,仅适用于“若有需要”的情况,才需要取得该广场业主的同意,或是同意书副本。
然而,他指出,若是针对独立广场的情形下,《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明确表示,吉隆坡市政局并非是业主,仅是管理者而已。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63条文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各自的辖区进行划定并归属公共场所为公共用途,随时供公众使用,而吉隆坡市政局只能负责管理和监管。”
梁信友补充,《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将公共场所定义成“提供公众使用的”,代表任何空地、停车场、公园、休闲场所或广场,无论是室内外,公众都可随时进入此地。
他表示,上述说法就适用于独立广场,因为它随时都可以让公众自由进出。
“可以看到,任何人随时都可以进入独立广场,显然公众是可以进入的。”
“因此,SRBR在独立广场举行集会是无需获得吉隆坡市政局的同意。任何人拒绝集会主办方在此地举办活动,都属于法律上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