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反死刑与酷刑组织(Madpet)表明,警方于上周六(18日)在雪州万挠爱美乐击毙3名男子的案件中,涉案警员必须受到调查。
该组织发言人查尔斯说,大马法律规定,警方不能杀害嫌犯,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5(3)条文规定,禁止警方或任何人,在展开逮捕行动时,导致未被指控犯下死刑,或监禁不少于30年但不超过40年,或无期徒刑罪行的人士死亡。
他说发文告说,上述案件的3名死者并不是被告,而是已被起诉并获得保释的犯罪嫌疑人。
“既然如此,所有涉案警员都应立即接受调查并在法庭上受到指控。法庭将决定是否存在任何辩护理由,例如自卫。这些警员可能犯有谋杀或过失杀人。”
他说,随著警方佩戴随身摄影机,如今可以更有效地调查涉案警员是否负有刑事责任。
他呼吁,在全面调查和验尸官作出裁定之前,不要过早下结论认定涉案警员无罪。
“当一个人被逮捕或扣留期间死亡,他就成为严重不公的受害者,因为这个被假定无罪的人被剥夺了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而公平审判甚至可能证明他是无辜的。更何况,如果在逮捕过程中有人遭枪击身亡,尤其当死者中可能包含与嫌犯同车的无辜民众时,更令人质疑警方的目标究竟是谁,以及执法程序是否过当。”
查尔斯也表示,武吉安曼刑事调查部总监拿督斯里苏海利事件发生几小时后的声明令人质疑。
“他(苏海利)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之前就发表了讲话,是否言之过早。是否盲目地依赖涉案警员提供(可能未经证实或佐证)的口供?警方是否调查了犯罪现场、弹壳、射击角度,甚至试图寻找其他非警方的目击者?”
他认为,这种草率的声明对于任何高级警官来说都是草率的,且在彻底调查之前就将结论作为真相,可能只是为了保护涉事警员。
“在警方枪击案件中,最好不要由他们的直属上司、同警局、州及地区的警员进行调查。最好是由其他独立的警员或机构进行调查。”
“大马法律中已经存在的一项保障措施是验尸官,通常是地庭法官或推事庭推事,他们独立于警方。根据法律,他们将调查死亡事件,并专门确定涉事警员是否负有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一起类似的调查,验尸官裁定涉案警员负有刑事责任。”
查尔斯呼吁,当局应当尊重“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法庭经过公平审判定罪之前,应假定当事人无罪。
“需注意的是,这些被指控的偷车贼的刑罚不是死刑,而是监禁。”
早前报导,警方于上周六下午12时30分,在万挠爱美乐一带展开迅速行动(Op Lejang)时,发现一辆形迹可疑的丰田Vios轿车而截停对方进行盘查,岂料司机非但拒绝停车,甚至猛踩油门加速逃逸。
随后,车上3名匪徒在逃跑过程中朝警员开枪射击,警员为自卫当场开枪反击,当场将他们击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