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拉扎鲁丁表示,若怀疑民众违法或涉嫌犯罪,警方有权检查民众的手机。
他说,这是《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赋予警方权力,以确保手机不存在任何淫秽、威胁和恐吓他人的内容。
“这项权力也是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在同法令第249条文下授权警方获取电脑数据(包括手机数据)的权限。《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条文也赋予警方检查涉嫌任何犯罪的人士,并将其定义为计算机数据的一部分。”
他说,这项检查手机的权力,仅赋权警阶不低于警长的警员。
拉扎鲁丁是针对一名民众录制视频,质疑警方拘留并检查其手机一事,如此表示。
他继说,在其他法律中,如《警察法令》第20(g)条文也授权警员,要求民众遵循要求出示信息。
“因此,任何人都不得质疑警方在路障检查时检查手机的权力,但警方必须谨慎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行事,而不能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任意行事。”
“此外,如果在检查手机时发现色情内容,警方可以援引《刑事法典》第292条文(拥有猥琐物品),这是一项无需逮捕令即可逮捕的罪行。”
“同样,如果在手机中发现网络赌博应用程序,可援引《1953年公共赌博法令》,这也是一项无需逮捕令即可逮捕的罪行。”
拉扎鲁丁还表示,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延误申请搜查令会影响调查,例如证据被损毁或销毁,警员可无需搜查令进行搜查。
“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可以先取走手机进行检查,而拒绝合作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因妨碍警方执法而被捕。从民众手中取走的手机,必须用于与正在调查的案件或嫌疑人犯下罪行的相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