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仅止于我上周的文章,而不再进一步论述沙巴40%收益分成这一课题,显然难以体现其应有的重要性。过去十年来,围绕这一宪法议题,社会各界已有大量论述与评论,然而它依然是刚刚落幕、场面最为激烈的沙巴州选举中被频繁提起、最受关注的焦点课题,并持续被各政党——无论是全国性政党还是本土政党——作为争取选民支持的重要政治工具。
多年来,这一财政困局使联邦政府与沙巴州政府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所谓“彼之蜜糖,吾之砒霜”,一方面,昌明政府(Madani Government)在履行其对沙巴所负的宪法责任之际,还必须安抚西马各州日益高涨、要求获得类似待遇的呼声;另一方面,由沙巴人民联盟(GRS)领导的沙巴州政府同样面临严峻考验——必须表现争取州权益的无惧坚定,否则需承担支持流失的政治风险,尤其要面对即将来临的第十六届全国大选。 更重要的是,除非亚庇高庭的判决被推翻或谕令暂延执行,联邦及州政府必须在自2025年10月17日起计180天内,针对特别拨款的数目及条件达致协议。时已无多!
在诸多挑战之中,如何管理公众观感或许是最棘手的一环,也最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与分寸拿捏。
由于布城方面一直不愿全面披露与“源自沙巴的实际收入”有关的完整数据与统计资料,40%净收益分成的计算只能建立在假设基础之上的估算,而非基于事实的精确算术运算。尽管如此,这类估算仍可作为有用的财政基准,并成为谈判中的重要参考点。
联邦政府与沙巴州政府在处理这一课题时,保持高度透明至关重要。否则,沙巴人民极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一种观感:即每年发放的特别拨款数额,尤其是1974年至2021年、长达48年、常被称为“失落的年代”期间所累积的总额,必然是一个天文数字。一旦这种公众认知持续存在,无论布城与沙巴最终就何种“公平数额”及付款方式达成协议,仍将被视为对沙巴不公。同样地,若这一收益分成权的历史与宪法基础未能向南中国海彼岸的其他马来西亚同胞加以清楚说明,他们势必会质疑并反问:“那我们州的40%又在哪里?”
对此,简要而明确的答案是:这一收益权利及其分配公式,乃依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载入《联邦宪法》第112C条与第112D条,并结合第十附表第四部分而确立。MA63正是马来西亚联邦成立的基石。为了让非沙巴读者理解,这“五分之二”的收益分成机制,仅适用于沙巴,宪法并未赋予联邦内的其他州属。
“源自沙巴的收入”究竟意味著什么?
尽管《联邦宪法》并未对“收入”(revenue)一词作出明确定义,但按照其通常与字面意义,收入应同时包括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当“收入”一词出现在《联邦宪法》第十附表第三部分及第五部分时,分别涉及“分配予各州的收入来源”以及“分配予沙巴与砂拉越州的额外收入来源”,其内涵显然涵盖非税收收入,例如特许权使用费、费用与各类收费。整体解读宪法条文,“收入”一词在任何语境下,皆应包括非税收收入,其范围亦应延伸至来自联邦法定机构及政府关联公司(GLC)所派发的股息。
就40%收益分成权而言,在MA63之前的《政府间委员会报告》(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Report) 中已明确写道:“应付的款项须以每年实际收到的收入为计算基础。”在未作出任何明确排除的情况下,“实际收入”理应包括股息收入。
国油(Petronas)为联邦政府全资拥有,其每年所派发的股息是联邦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宪法与会计角度而言,以下问题无可回避:若国油的利润在相当程度上源自于沙巴所开采的石油,这些股息是否还能被排除在“源自沙巴的收入”之外?
必须指出,“derived(源自)”一词,意指“起源于”、“因……而产生”或“可归因于”;相较之下,“collected(征收)”则具有更为狭义的含义,即仅指在沙巴境内直接征收的收入。
因此,将相关股息排除在外,实质上等同于毫无顾及经济来源,重新界定收入的性质。这种做法不仅在宪法上站不住脚,也与MA63所体现的联邦主义精神难以相容。
联邦与州叙事之间的鸿沟
2025年11月9日,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在亚庇加雅街与一名公众即席交流时表示,联邦政府从沙巴征收的收入约为100亿令吉,却向沙巴拨付了约170亿令吉。三天后,时任副首长拿督斯里邦里玛杰菲里基丁岸披露,根据官方数据,联邦政府每年从沙巴取得的收入超过500亿令吉。他进一步指出,按宪法规定,其中约200亿令吉理应返还沙巴。
将联邦与州领导人所提出的数字并列对照,立刻可见两者之间高达400亿令吉的巨大差距。尽管外界并不清楚这些数字的具体计算方式,但我相信两组数据皆可能基于既定的会计原则,只是应用方式未必一致。或许其中一方计入了股息收入,而另一方则未计入。
沙巴的40%收益分成是一项直接拨款,须存入州综合基金,州政府对其用途享有完全自主权。首相所提及的170亿令吉,则主要由发展拨款、联邦机构在沙巴的行政与营运开支及人员薪酬组成,或亦包括人头拨款、公路拨款,以及已列入2026年财政预算的6亿令吉特别拨款。
扣除划归州政府的收入
简而言之,40%收益分成是指:联邦政府从沙巴取得的净收入,相较于假设1963年已实施该收益分享机制时所能取得的净收入之增幅的40%。这一收益分享公式,或许需要反复阅读,方能完全理解。
“净收入”一词的定义,是指归联邦政府所有的收入,扣除已划归州政府的收入。根据《联邦宪法》第十附表第三部分及第五部分,“划归州政府的收入”包括石油特许权金及州销售税(SST)。这意味著,对棕油、石油与天然气及相关商品所征收的州销售税,以及5%的石油特许权金——每年估计约40亿令吉——必须在计算40%之前,从总收入中扣除。
联邦政府的财政状况与州政府的需要
《联邦宪法》第112D条第(2)款规定,在任何有关40%收益分成的检讨中,必须将联邦政府的财政状况及州政府的需要纳入考量。这是一种以需求为本的评估,须基于对沙巴结构性劣势、发展需求、人口与地理条件的综合考量,同时亦须顾及联邦政府整体财政的可持续性。
从宪制角度而言,这仅是一种背景性的财政约束,而非赋予联邦政府偏离宪法公式的凌驾性裁量权。该条文所允许的是审慎而有限的财政调节,而非对宪制协议的重新谈判。
结语
归根结底,布城必须理解,40%的收益分成并非偶然安排,而是在马来西亚立国之前经过深思熟虑,旨在保障沙巴在联邦中的地位。对于关键用语的技术性解释分歧,绝不能演变为无休止的拖延或对宪制承诺的稀释。宪法条文的存在,是为了指导落实,而不是用来否定权利本身。
如今,即使在财政或政治上有所为难,是时候让布城忠实履行宪法所赋予沙巴的正当权益。任何低于此标准的做法,只会加深公众的不信任,扩大联邦与州之间的裂痕,并逐步侵蚀马来西亚联邦制度赖以存在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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