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玻璃市州政权陷入动荡。12月22日,传出3名伊党与5名土团党州议员联手逼宫,向玻璃市拉惹端姑赛西拉祖丁呈交宣誓书,表明不再支持原任大臣苏克里。鉴于玻璃市州议会仅有15个议席,这8名州议员已构成简单多数,足以推翻苏克里的领导。

然而,伊党中央迅速介入。两天后,伊党中委员会宣布,3名涉事伊党州议员因违反党章而丧失党籍。州议会议长鲁斯里隔日接著宣布,3人因党籍终止,议席即时悬空。

整起事件充满争议之处,就在于“反跳槽法”的实际运用。所谓“反跳槽法”,并非一部全新立法,而是国会于2022年通过的联邦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增设限制民选议员结社自由的条文。随后,各州亦跟进,修订了州宪法。根据该修宪内容,若议员在某政党旗帜下当选,其党籍一旦终止,亦会丧失议员资格。

修宪当时,就有政党公开表示,将研究如何修改党章,使党员一旦违反党纪就会丧失党籍,便可连带失去议员资格。笔者当年即曾撰文指出,这正是反跳槽法的制度漏洞之一——它赋予政党过大的权力,足以透过内部党纪处分,左右民选议员的去留。

以此次玻璃市政争为例,3名伊党州议员并未跳槽至其他政党,而是撤回对目前大臣的支持。倘若他们支持的人选仍来自同一政党或同一政治联盟,实难断言这些议员已背弃选民的委托。毕竟,选民并非直接选举大臣,而是透过选出州议员,再由州议员推举大臣。只要执政权仍掌握在原有政党或联盟手中,是否构成“跳槽”,本就存在高度争议。

另一个争议,则来自宪法文字及其背后的法律意涵。根据现行条文,若议员“不再是所属政党党员”(或者说“终止党籍”),其议席将被悬空;但若是“被政党开除”,则不会丧失议员资格。然而,何谓“终止党籍”,何谓“开除党籍”,宪法本身并未作出清楚区分,留下极大的操作空间。本次事件中,伊党即以“党籍终止”为由,欲触发悬空议席的宪法效果。

接踵而来的问题是,谁有权判断议员是否因此失去资格?现行制度下,这项权力落在议长手中,但这本身也是一项高度争议的设计。同样以玻璃市为例,州议会议长在接获党籍终止的通知后,就迅速宣布相关议席悬空。然而,类似情境在其他议会,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2024年6月,6名公开支持首相安华的土团党国会议员同样被宣布终止党籍,但下议院议长佐哈里认为他们并未触犯反跳槽法,拒绝悬空其议席。同一时间,雪兰莪州议会议长刘永山亦针对类似事件作出相似判断。这显示,议长在诠释反跳槽条文时,实际上拥有相当程度的裁量权。

问题在于,这种裁量权是否符合权力分立的原则?在玻璃市的案例中,议长与伊党中央立场一致,议员资格迅速被剥夺;而在国会与雪州议会,议长与土团党分属不同阵营,议员资格得以保留。如此一来,议长的决定是否更多取决于政治阵线与政党利益,而非法律原则,便难免令人质疑。这种结果,显然也偏离了反跳槽法欲维护政治稳定与选民意志的初衷。

因此,笔者认为,现行有关反跳槽的宪法条文,极需进一步完善。其一,必须更清楚界定“终止党籍”与“开除党籍”的法律差异,避免政党以文字操作左右议员命运;其二,更关键的是,应将最终的裁量权交由相对没有利益冲突的司法机关,而非议长个人判断,方能真正落实法治精神,防止反跳槽法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本文观点,不代表《东方日报》立场。

萧宏达

台湾大学政治学研究所硕士,SEDAP智库研究员,关心民主发展、选举、经济发展等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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