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普遍、共通本旨应当是感化人心、优化社会,即使许多宗教还有更“超越”、“终极”的宗旨,如救赎、归顺、(天人、梵我)合一和解脱等,但那是另一层面的事了。是以,宗教组织若不能体现上述宗旨的话,就意味著其已偏离正轨,虽不一定犯法,但也失去了价值和正当性,理应被谴责、嫌弃、抵制或冷待。
职是之故,宗教组织的负责人应时时自我警惕、检讨,即便是一些合法的操作,如募款、投资和经营各种生意以创收,若因见利忘义而搞到本末倒置,导致组织变成牟利为主的商店或企业的话,那就该及时收敛、扭转、整顿以“回头是岸”了。否则即属“不务正业”,甚至“挂羊头,卖狗肉”,信众没必要再尊重及护持之,乃至有关当局也有责任下手干预了。
当然,在某些民主“尚有成长空间”的社会,有些宗教组织或也如某些商家一样,有本事大搞“官教勾结”,即和不肖官僚暗搞台底下合作以大发宗教之财,人民或不了解情况,或了解也无力制止。惟不管怎样,若人们有足够的觉醒的话,除了直接批判,其实也可以杯葛这类宗教组织,尽量不给其“捞钱”的机会,就像针对一些“搞裙带”、“走后门”的商家那样,采取不光顾、不买账、不捧场的态度。
只不过,说到“觉醒”,其实也非易事,毕竟不少社会的人民传统以来就是对宗教几乎天生地抱著某种绝对崇敬、顺从,乃至畏惧的心态,一般不敢(或懒于)质疑、反思、挑战与宗教有关的事物,包括宗教组织。所以某些不肖人士就是懂得利用信众的如此卑微心理,大搞宗教把戏,对其软硬兼施、威迫利诱、予取予求。更夸张的是,连一些受过高等教育者,也会被如此把戏迷得团团转,乃至沦为其帮手。
是以,质言之,在民主社会,就应当对宗教也诉求民主化,不能再纵容传统式的宗教权威,尤其是权力高度集中的专制权威了。民主化意味著信徒应当了解、坚信自己有参与宗教组织之建构及运作的决策权力,而非凡事都交予所谓的“领导”(乃至教主)去决定。即使直接民主不易实行,但宗教组织也至少应推行间接民主制,而非纵容“家天下”的集权歪风持续坐大。
诚然,宗教组织不是世俗政党或商家,尤其在“神权”或至少“神威”方面很难讲全盘民主化,所以总会有一些宗教人士被公认为比常人更有“神性”的加被,以至被视为更有“地位”。但如此地位理应有其特定范围,而非凡事都相干也。若无范围的话,这些“地位”被用来插手各种凡俗事物,包括涉及钱财、政治、人际关系等者,恐怕很容易就会滋生乱象了。
总之,宗教组织应当扮演社会良心的角色,不过这角色的成功与否,并不能仅仰赖宗教组织本身,而是所有人,尤其信众的责任。为能达到宗教本旨的圆满发挥,宗教在体制上的民主化是个关键,但同时也得提升信众的素质,若无有素质的信众,民主化恐怕仅会虚有其表,乃至沦为民粹化,把宗教组织带入更加险恶的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