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著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上诉庭主席等司法高职完成委任,近期的司法争议暂时得到了缓解。
然而整个任命过程似乎略显仓促,甚至有媒体指出,旺阿末法立和阿布巴卡贾依斯并不在司法任命委员会(JAC)提交给首相的名单中。
如果上述消息属实,这不仅再次凸显行政权在司法任命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更反映出马来西亚在制度设计上对于“权力分立”的忽视。
现有制度的问题
根据《联邦宪法》第122B条,高级法院法官是由国家元首在首相的建议下、征询统治者会议后任命。虽然自2009年起成立了司法任命委员会(JAC)负责初步遴选,但JAC的独立性本身就遭受质疑。
该委员会共有九名成员,其中四人为司法体系内部高阶法官,另五人则由首相任命。换言之,首相可能实际掌控过半票数,进而影响遴选方向。
此外,如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所言,JAC法令的法律地位不及宪法,无法对首相的决定产生拘束力。这种安排,使得法官任命制度始终笼罩在行政干预的阴影之下。
国会应该扮演重要角色
在笔者看来,要改革司法任命制度,首要之务是限制首相的权力,并引入国会作为监督与制衡的角色。
理由很简单。在议会制的国家中,国会议员才是直接代表选民的民意授权者,而首相只是获得国会多数支持的行政首长。既然高级法官将是裁决重大争议与维护法律正义的重要角色,人民代议士就理应在任命过程中扮演监督与确认的角色。
实践方式并不困难。公正党前署理主席拉菲兹与数位国会议员日前便建议,JAC在向首相提交候选人名单前,应先送交国会进行听证会,甚至交由国会投票决定最终人选。这些建议未必十全十美,但确实为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
国际上不乏相关经验可供借鉴。同样是内阁制国家的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选自2006年起引入听证程序。候选人需出席国会司法与人权常设委员会的听证会,公开接受国会议员提问。
虽然听证结果不具法律约束力,但程序的公开性和舆论监督机制,可以提升司法任命的正当性与公信力。
我国也可以在国会设立类似的委员会,并且由非内阁成员的执政党和在野党议员组成,来举办听证会和确认法官人选。
守护司法独立,捍卫民主制度
民主与威权之间的重大差别,在于权力是否被制度约束以及是否分散于不同机关。在马来西亚现行的政治体制中,行政与立法高度合一,首相既是内阁之首,又能主导国会议程。
在这种局面下,司法的独立就更显得珍贵,也更需要制度保障。若法官的产生也由首相决定,民主制度将只是空谈。让国会、特别是非内阁成员参与法官任命,或许就是一个让权力分立、过程透明的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