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特赦组织马来西亚分会近日发布报告指出,大马在2024年共判处了24项死刑,较2023年的38项有所下降。然而,这24项判决中有9项涉及毒品罪行。此外,截至2025年1月22日,全国共有140名死刑犯,其中40人因毒品相关罪行被判刑。

这一数据不禁令人深思。尽管部分判决尚未定谳,但在做出如此不可逆的判决前,是否应该更加审慎?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极刑,与其他刑罚截然不同。一旦执行,即无法挽回。因此,唯有在罪行极为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才应考虑判处死刑。相较于谋杀、恐怖袭击等更严重的暴力犯罪,毒品相关罪行显然并非最严重的罪行。

未来,马来西亚应修法,逐步将死刑从毒品罪中剔除,使刑罚更贴近罪行本身的严重程度。这不仅是迈向更合理司法制度的重要一步,也是符合人权保障的必要方向。

当然,正如国际特赦组织马来西亚分会临时执行总监维拉希妮(Vilasini Vijandran)所言,最终目标应是全面废除死刑。然而,要达成这一目标并不容易。社会上多数民众依旧支持保留死刑,这使得废除死刑难以成为政府优先推动的政策。

目前,笔者认为死刑存废的辩论可大致分为两大层面:功能面与原则面。

死刑的功能面
从功能的角度来看,不少死刑支持者会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

第一,具有吓阻效果。不少人相信死刑能够吓阻潜在罪犯。然而,多项研究表明,死刑的吓阻效果并不显著。这一点不难理解。对理性的人来说,仅是面临长期监禁、失去自由,往往已足以构成威吓;而能下定决心犯下重罪者,可能并不在乎后果。更何况,刑罚效果也取决于破案率与执法效率。

第二,节省国家资源。也有人认为,代替死刑的长期监禁等同“养坏人”,是国家资源的浪费。对此,我们应思考是否能建立配套制度,如监狱劳动制度,让服刑者通过劳动自给自足,甚至将劳动所得部分用于赔偿受害者或家属。

第三,“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的观念。然而事实上,受害人家属的心情远比我们想象中复杂。有些家属表示,即便犯人伏法,也难以真正“偿命”,因为他们深爱的家人无法复生,很多需求也并非死刑所能赋予。当然,只有当事人才知道死刑是否能抚平伤痛,我们可以做的,是多沟通与了解他们的想法。

死刑不仅功能有限,甚至可能带来严重负面后果——误判。死刑一旦执行,便永远无法挽回。因此,在司法系统无法百分之百避免错误的情况下,废除死刑是更为妥当的做法。

若我们能从死刑的功能性著手,与社会大众对话,探讨替代方案、了解死刑的无效与潜在风险,也许就能逐步打破人们对死刑的迷思,慢慢为废除死刑铺路。

死刑的原则问题
撇开实用性的考量,笔者认为死刑在原则层面所引发的争议更加根本、也更难消弭。

一种常见的反对死刑的意见是:如果“杀人”本身就是错的,国家就不应该“杀人”。

笔者认为,这并非全然否定国家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动用致命武力的正当性,例如防止恐怖攻击、保卫国家免受侵略等,这类行为可类比于“自卫杀人”,也就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出于保障生命权,而剥夺罪犯的生命。

但对于已经被国家拘押、无法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罪犯执行死刑,就无法归类为保卫行为,而是报复性惩罚。

有些支持死刑的人会主张,既然罪犯剥夺了他人生命,那他也不配再享有生命权,因此国家可以剥夺他的生命。这种说法看似是在保障生命权,实则却将生命权与复仇和惩罚挂钩。国家不再只是为了保障他人生命而能够剥夺罪犯的生命,还能为了惩罚目的剥夺罪犯的生命。这动摇了生命权至高无上的地位。

因此,若我们真心认定生命权是最基本、最应受到保障的权利,国家就不应再以剥夺生命的方式来作为惩罚手段,而是担任好保障生命权的角色,努力提升社会的安全网。

当然,死刑的争议远不止于此,本文仅是浅谈个人所思所感。死刑虽然只会施加于极少数人,但是却涉及到每个人最基本的生命权。此议题值得我们不断反思与讨论。

萧宏达

台湾大学政治学研究所硕士生,关心民主化、民主巩固、选举、经济发展等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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