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宗教都会有某些规范,包括如戒律、规则、法令、禁忌、习俗等。诚然,这些规范一贯被论述为为了个人及集体的“好”。然而,若宗教讲求或至少承认“个体自由”之正确及正当性的话,既然个人在自由的基础上不一定得信教,或者可选择自己偏好的方式来信仰、理解和实践宗教,那这些规范更加不应该是强制的了,否则即属霸道,甚至侵犯人权。

遗憾的是:教界往往有某些人实际上根本不认可个体自由,主张个人在宗教面前,不管愿不愿意,都只能彻底虚化、典当掉被其片面定义为无知、幼稚、迷途,甚至罪恶的自我,以做个“标准”的宗教徒,即便是“硬充”、“避无可避”、“选无可选”的也好。为了确保这种标准化更加到位,于是便有通过政治操作设立各种宗教化的法规与司法、执法等机关,以无时无刻监督、封禁、围堵、教化,乃至驯化信众。

经常毫无例外的是:标准化的相关主事者,都会自以为乃在履行正义、崇高、绝对的宗教信念和教诲,也即是“为了各位的好”。是以,他们不仅双手紧握著监视、干预、审查、审判信众及其生活的大权,口中还不断唠叨著“各位本该乖乖就范”的教条,甚至偶尔还会对不听话、不认真,乃至表现不达标者施加鞭笞等酷刑。换言之,如此标准化做法,实际上是在宗教的外衣下复活某种前现代的意识形态或文化专制。

某些人可能会觉得“专制”的指控有点过度,毕竟各宗教都有其主观性、标准化的规范,尤其是对神职人员或出家众而言。但在现代社会,乃至部份古代社会,神职人员和出家众都是自愿参与性质的,遑论普通信众。其人只要觉得不认同、不情愿、不合适或不喜欢了,都大可自行退出,不再受有关规范的影响。换言之,接不接受宗教规范,本质上还是个人的自由,旁人纵使不认可、不乐意,也无权干涉——更甭说政府。

但若某个社会把宗教规范抬高到渗透、凌驾公权力的程度,不论是通过哪个层次的政府对信众施加标准化要求,尤其还有严格的审判和惩罚机制,那就是活脱脱的专制了。因为在如此体制下,个人就很难有退场的权利和空间了,除非放弃公民身份,远逃他乡。讽刺的是,部份宗教人士还把如此专制定义为纯正、圣洁、文明。如此不把人视为目的本身,而贬为意识形态工具或装饰的规范,实质上乃违背现代价值的。

现代文明或有过于突出个体的弊病,但其解决办法绝不该是回归虚化、奴化个体的前现代专制,就算是挂上宗教之名的专制也好。相信宗教之意义和价值者大可积极宣扬、推广宗教规范的正当性、合理性、积极性,但若借用专制手段来逼迫信众,乃至所有人去遵循之,那只能证明有关宗教已经注定落伍、僵化、腐朽了。

郑庭河

南京大学哲学宗教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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