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历来以严刑峻法限制公民言论自由,其中以诽谤对付批评者高额求偿,制造寒蝉效应的伎俩屡见不鲜。不论执政者是国阵抑或希盟,都曾发生有公职人员或权势人物控告他人诽谤以要求高额赔偿的事件。

高额的诽谤索偿起自1994年的“陈志远案”。当年高庭判决自由撰稿人比莱、《马来西亚工业杂志》总编辑哈山及其出版及印刷商诽谤成功集团执行董事陈志远罪名成立,共赔偿1000万令吉,创下了我国史上最高的诽谤赔偿金记录。值得留意的是,陈志远与时任首相马哈迪交情甚好,他在此案件之后也陆续以诽谤罪名对多个单位发出巨额诉讼。

传播学者庄迪澎指出,由于《诽谤法令》没有制定诽谤偿额顶限,“陈志远案”之后我国掀起一股巨额诉讼的潮流,政治人物及亲政府商人动辄向学者、媒体及异议份子发动诽谤诉讼,从1992年至2002年的10年里,有超过88宗诽谤诉讼,索偿额合计高达72亿令吉。

希盟时期,已经成为执政党的民主行动党领袖如林吉祥、郭素沁与刘镇东都曾对批评者提出诽谤诉讼,索取高额赔偿,时任首相依然是马哈迪。我们可以留意到,高额的诽谤索偿起自马哈迪任相时期,其遗毒余烈,至今未灭。今年两个月内便已经发生了3起巨额诉讼,若以1992年陈志远入禀法院起诉《马来西亚工业杂志》开始计算,诽谤巨额赔偿近流毒30年。

去年年底,反贪会首席专员阿占巴基被爆出涉嫌超额持股,违反了3/2002公共服务通令第23条文,该条文禁止公职人员在任何公司持有价值超过10万令吉的股份,事件不断延烧,对反贪会的信誉造成极大影响。

今年1月,在事件尚未明朗之际阿占巴基对吹哨者发出律师信,要求去年10月26日在《独立新闻服务》(INS)报道其涉及超额持股的记者拉丽塔赔偿1000万令吉。

阿占巴基身为反贪会首席专员,面对违反公共服务法令的指控时,非但没有立即告假配合调查,反而对吹哨者发起高额诽谤诉讼,无疑是另一种“恐吓和报复”行为。

无独有偶,彭亨州政府在去年底爆发严重水灾之后,在今年2月起诉批评彭州政府默许滥伐的环保社运分子莎莉法莎宾娜,指其损毁州政府的声誉,要求赔偿100万令吉。随后彭亨州政府再次以诋毁彭州政府的形象为理由,要求曾质疑为何彭州森林局颁布伐木停工令不到一个月,文冬山的伐木活动就开跑的黄德于社交媒体平台无条件公开道歉,并且赔偿100万令吉。

试问一名记者每个月能有多少薪水,一个环保人士从事社运又能获得多少收益?而他们的举动只不过是为了公众利益和知情权,政府何以动辄对他们发起数以百万、千万的巨额诉讼,难道不是“光天化日的勒索”吗?反贪会本应保护吹哨者,却因吹哨者剑指反贪会首席专员而对其发起诉讼;州政府本应与环保人士对话,依法透明行政,共同保护环境,却在社会人士提出质疑后对他们发出巨额索偿,难道是公职人员应有的态度吗?这类巨额诉讼不过是为了震慑批评者,使人们不敢批评当权者而已。

政府名誉与公民言论自由

在公共讨论中,言论对事实的陈述或许会有难以证实或不够准确的情况。1964年美国发生的“纽约时报案”也许值得我国借鉴。当时《纽约时报》因为刊登了一则政治广告,其内容有欠准确,因而被市政官员状告诽谤,阿拉巴马州法院判处《纽约时报》必须赔偿50万美元/209万令吉。

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此次判决,布伦南法官认为:“对公共问题的争议应该健康进行、不受阻碍,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括对政府官员的激烈、辛辣、且有时尖锐的攻击……在自由辩论中,错误的陈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言论自由具有他所需要的‘呼吸空间’,这类错误不可避免。”

这次判决令美国发起诽谤诉讼的公职人员必须证明被告带有“实质恶意”——即明知其言论不实或对于其言论真实与否毫不在意——才能够让名誉受损的事实成立。这个原则大大增加了诉讼的难度,虽然削弱了法律对政府官员个人名誉的保障,但却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笔者认为我国公职人员不应动辄以巨额诉讼威胁批评者,因为这将增加人们发表意见的风险与成本,降低人们参与公共讨论的意愿。公职人员应当对批评言论具有更多的宽容,对批评者进行理性的回应,因为他们并不缺乏管道与资源去回应批评,且身为公职人员更应当认真对待民众的质疑。可是既然如此,为何一直以来许多政治人物选择向批评者要求巨额赔偿呢?

追本溯源,问题主要是诽谤法令不够严谨,以致遭到滥用。美国在1964年“纽约时报案”之后除了确立“实质恶意原则”,更取消了惩罚性赔偿,并把赔偿限制于实际损失。

换言之,若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则无法索偿巨额赔款。马来西亚的《诽谤法令》源自英国,然而英国也在2013年修改了相关法令,提高起诉诽谤的门槛,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表明实际或可能的严重损害,马来西亚却迟迟未改革诽谤法令。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没有言论自由,人民与政府无法有效沟通,将导致政府的合法性不断降低。言论自由固然并非没有界限,也不等同于纵容诽谤,但是为了保障公民监督与批评政府的权利同时参与公共议题的讨论,我们不应该纵容政府官员和权势人物随意对人民发起诽谤诉讼。

言论自由毕竟得来不易,政府应该尽力保障这项权利,以开放言路的姿态回应人民的质疑,而非以巨额诉讼制造寒蝉效应,限缩人民的言论自由。我国二十馀年来滥用诽谤诉讼的恶习理应受到严厉的批判,并应尽早改革修正这法令。

谢癸铨

群议社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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