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落幕不久的森州选举,原以为一场号称“还政于民”的选战会为纷扰多时的政治乱局拉下帷幕,未料选后的人事安排却成了新一轮争议的开端。除了选后各阵营的权力分配,最基层的村长也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事缘马口一个逾九成居民为华裔的马身新村,出现了一名非华裔村长的委任安排。虽然事件在马华介入协调后,将华裔人选调回马身新村、改由非华裔人选掌管毗邻的斯里马身新村,平息了眼前的行政争议,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随之而来的责任归属讨论,演变成了马华与行动党两大华基阵营之间的互相指责。
作为一名中学历史老师,我的课纲里有一门核心内容,就是向中学生讲授现代民主制度的起源与运作。在课堂上,我通常用最基本的概念向学生解释:民主制度的核心就是一人一票,投选出掌握公共行政权力的领袖。
然而,每次讲到代议制,我总会面对学生一个很直接的提问:既然国会议员、州议员是人民选出来的,那为什么每天负责清理垃圾、修补道路等的市长、市议员,甚至是管理新村日常事务的村长,却不是由人民投票选出的?
面对这个问题,事实正是如此。这反映了马来西亚民主体制在现实运作中的缺口:我们拥有常规的国会与州议会选举,却缺失了直接关乎居民日常生活事务的“第三级政府”(地方政府)民选机制。
所谓地方选举(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s),是指由地方社区的合格居民,以选票决定谁来出任市长、市议员与新村村长。在健全的现代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是直接处理基层民生事务的行政层级,涵盖排水系统维护、路灯修缮、垃圾清理、小贩执照审批、土地规划乃至社区治安。当地方官员由民选产生时,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施政表现不佳便会在下届选举中被替换;反之,在我国目前的非民选委任制下,地方公职容易“沦为”各政党论功行赏的资源分配工具。
很多年轻一代常以为马来西亚一直以来都没有地方选举,但回顾历史,事实并非如此。马来亚的选举制度正是从地方选举起步的。早在马来半岛独立前的1951年,英殖民政府便在槟城乔治市举行了全马首场市政局选举;1952年的吉隆坡市议会选举,更是巫统与马华首次结盟并取得胜利的历史起点。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马来半岛拥有数百个民选的地方议会与新村委员会,部分在野党也曾通过基层选举在多个城镇执政,参与地方治理。
然而,这套制度后来因历史原因中止。1965年,因应印尼发起的“印马对抗”,联邦政府以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为由,暂时停止了地方选举。但在外患平息、紧急状态解除后,地方选举并没有恢复。1969年513事件后,联邦政府加强中央集权,并在1976年正式通过《地方政府法令》(Act 171),从法律上取消了地方议会选举,全面改由各州政府委任地方官员与议员。从政治现实来看,执政当局当时普遍担忧若开放地方直选,非马来人与在野阵营将长期掌控主要城镇政权,因而选择终止这项制度。
时至今日,民间虽然持续出现恢复地方选举的呼声,但在现实中推行依然困难重重,主要阻力体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政治层面的族群叙事。部分保守势力常将地方选举定性为“非马来人将掌控城市、边缘化马来人”的议题,导致原本属于公共治理范畴的讨论被族群化。
第二,政党内部的利益考量。全马数以千计的市议员、村长与乡村发展委员会职位,向来是各大政党安抚党内基层、分配政治资源的重要管道。一旦改为公开选举,政党便失去了这一分配权。
第三,行政与财政顾虑。官方通常以“选举开销庞大”、“行政程序复杂”以及“涉及各州法律权限”为理由,搁置恢复选举的提议。
缺乏民意授权
回到森州马身新村的风波。无论各政党如何针对个别人选的调动进行辩解或抨击,从制度角度来看,各党争论的核心并不是村民的实际意愿,而是在既有委任框架下的名额争夺和政治话语权。
当一个村长的人选、去留乃至族群考量完全由政党协商与州政府指令决定时,基层领袖的问责对像往往首先是做出委任的政党,而不是当地居民。缺乏民意授权的基层领袖,往往容易在政党利益与社区利益冲突时陷入被动。
作为一名历史老师,我常向学生强调,民主不仅是每隔五年在国州选票上做选择。没有基层问责机制的地方治理,体制就难以称得上健全。马身新村的争议反映的不仅是一起人事纠纷,更是对当前体制的提醒:如果我们无法用选票决定管理自身社区事务的代表,马来西亚的民主制度依然存在著明显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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