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大道过路费保持不变 马来西亚日 9月15日多一天公假

在2025年7月1日,隔一天就是时任联邦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蒙的生日,但同时也是她退休的日子。这位法官在职期间,她的判决从职业律师到平民百姓都认可为专业、勇敢、公正、开明,甚至有被誉为对马来西亚最伟大的法官。她的一系列关键判决,在尤其奉行判例法的马来西亚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切上级法院的先前判决都会形成新的“法律”影响所有隶属法院的视角与判决。

这位受人景仰的法官,应该是带著全国的荣誉与祝福卸任,让她和她的百姓同胞都能活在其判决协助塑造改良后的,更好的马来西亚。奈何,事情没有看上去的那么简单。事实是,在政治、法律与公民社会的世界早已就此事吵成一团。

一般上,联邦首席大法官在卸任后都会由首相提前举荐的法官无缝接任,但这次不同,首相并没有提前举荐任何法官,让我国的最高司法职位一时空缺,群龙无首,直到7月17日两周之后,才公布上诉庭法官拿督旺阿末法立擢升为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

在东姑麦润退休后真空期间,只得根据鲜为使用的替补规章把第三顺位的联邦法官暂代为首席法官。你问第二顺位呢?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也那么恰好到了退休年龄一并退休了,和起来使得马来西亚联邦法院理论上11名法官共缺额了三名。

如此不寻常的空缺,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联邦法院的正常运作,首先联邦层级的案子被迫展延,而联邦法官关于的法院的管理工作也受到影响,更是无暇兼顾与监督下级法院的运作。从长远来看,也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与声誉。

如此危机,让人们不经疑问,到底出了什么问题?让我们先回顾规范的程序:按照《联邦宪法》第122条及相关司法委任惯例,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产生程序,应当由首相在适当时机内,向最高元首提呈人选,经御准后正式任命。而在这过程中,首相原则上应该征询司法遴选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 简称JAC)的意见,该委员会职责便是为司法界物色适任人选,保障人事透明与公正,防范政治干预。而若是实在暂时没有适任人选,则会延长法官的退休期限半年,尤其在重视资历的法律界联邦法院实在是难得的人才,延任一般上利大于弊。(但是这也没有发生。)

根据宪法实务与历史惯例,国家元首一般遵循首相之建议,原则上不会拒绝任何人选。而作为即将退休的两位联邦法院法官,他们作为JAC当然成员,理论和义务上已参与相关会议,就首席大法官继任人选进行讨论,并很有可能已随委员会一并向首相提呈建议名单。这让首相陷入了这场司法悬疑剧中最可疑的人选。尤其他是在整个程序中为最关键,无可或缺的角色。对于此次风波扮演著责无旁贷的角色。

糟糕公关操作

面对这种千夫所指的局面,人们看著首相安华和其阁臣语无伦次,宣称这场风波完全遵循《联邦宪法》,并无违法之处。一时又指必须等到元首召开统治者会议定夺。最后恼羞成怒抨击要求延任法官或是赶紧举荐的建议是一项“政治干预”。坚称他们坚决维护司法独立。在被质疑是否是因为其属意人选与JAC的建议发生冲突也默默不作声,拒绝公开JAC会议纪录。

这场糟糕的公关操作最终让人们不得不开始怀疑最糟糕的可能,“首相想干预标准的法官遴选程序。”此时安华可以叫做“黄泥巴掉裤裆——不是屎来也是屎”。哪怕我们选择相信他无意滥权,从事实观之,他在这场司法风波中的怠忽与失当,已无可否认地导致了当时的混乱与信任危机。

看不下去的“十八路诸侯”纷纷“进京讨董”,其中最具代表的,莫过于7月14日由大马律师公会发起的“捍卫司法独立之行”。这场由律师、公会要人及前法官联袂而行的示威,旨在要求首相与政府正视司法独立的危机,并作出必要交代与改革。

他们的诉求包括:公开JAC会议纪录,改革司法退休年龄与遴选周期,检讨现行遴选制度,推动宪改,将首相原有的“酌情举荐权”明文改为“无条件转交JAC提名”,以恢复制度公信与司法自主。

让人感慨的是,当年因“林甘案”而揭发司法遴选黑幕,直接促成了司法遴选委员会(JAC)的设立,旨在至少于表面层面维护程序的独立与透明。而当年曾大声疾呼改革的安华,今日竟在任内卷入另一场司法遴选风波,历史轮回,实在令人唏嘘。更是让我国好不容易修复,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再次受损。

我国虽做为三权分立政体,但在西敏制之下首相已经掌握了行政和立法权,若是让他也能在司法染指。实在是太多的权力在一个人身上,缺乏基础的民主共和的制衡精神。而历史表明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绝对的腐败。

司法是国家信用根基

司法之所以举足轻重,首先在于它的独立性,赋予人民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即使面对庞大的国家机器,也相信它和我也在法律面前平等,人民仍能寄望透过法院获得公正裁决。正因如此,无论是政府所发行的国债,还是政府签订的合约,人民与企业都能相信这些承诺会受到法律保障与履行。因此,司法本质上就是国家最后的信用根基。

其次,法院作为正义的象征,肩负裁决国民之间纷争与制裁侵害公众利益之罪犯的责任。若法院失去正义的公信力,人民将不再信任法律,甚至可能收回原本交托予国家的暴力权,自行私刑,社会秩序随之崩溃,国体亦难以维持。

最后,司法是国家中唯二拥有合法“杀人权力”的机关。不同于警察的防卫性暴力,或军人受命于战场的战争行为,法院透过审判而判处极刑,其行使权限更具裁量与自主。根据马来西亚的社会契约,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不仅限于公民)都被要求把生命交托予这套制度。但若司法的公正性备受质疑,又有谁能心安理得将性命与命运交由这样一个不被信任的机关裁决?

若一个国家的司法失去公信,法律与宪法便沦为一纸空文。这场风波,不仅关乎谁来接任首席大法官,更关乎整个社会是否还能对司法怀抱信任。倘若信任崩塌,这片土地上的每一个人,又该如何自处?

因此,作为国民,我们更应保持警醒与坚持,要求遴选程序透明、制度健全,拒绝任何形式的权力僭越。唯有社会持续发声,改革方能延续,信任才能重建,司法才能真正回归其应有之独立与尊严。

“维护宪法,尊崇法治”——《国家原则》(节录)

黄鸿峰

工程相关科系大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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