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是指通过管理者的行为或组织制度的规定,给被管理者的行为以某种刺激,使其产生努力实现管理目标、完成组织任务的管理过程。中国古代赐姓含有对于激励机制的自觉应用。尤其自秦汉以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成熟起来,赐姓作为鼓励效忠、惩罚叛逆的措施也愈行愈深入。

中国古代的赐姓从表面上看只是对名号进行赐予的精神激励,但实际上却有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与之同步,以历代的为功臣、宠臣赐“国姓”为例,被赐姓者在获赐之后即被列入皇室属籍,从此享有皇室宗亲在恩荫选官、赋税徭役等方面的一切特权。除赐“国姓”者之外,被赐其他姓氏者也会被编入相应姓氏的属籍,享有该姓氏为国家或社会所赋予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权利。用赐以名号的方式使被赐者与统治家族建立起拟血缘关系,结成假定意义上的“同姓”激发其荣誉感,用将被赐者列入相应属籍使之享有实际利益的方式巩固激励效力,中国古代的赐姓实现了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的结合。

其次,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在中国古代的赐姓中也已具备。所谓正激励,就是指对被管理者符合组织目标期望的行为进行赞扬、肯定、承认或者奖赏,提高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以使该行为更多地出现;而负激励则是指对被管理者不符合组织目标期望的行为进行批评、否定、约束或者惩罚,以使该行为得到削弱或减退。正激励是主动型激励,负激励是被动型激励,二者互为补充,从不同的侧面对被管理者的行为进行规范。

中国古代的赐姓也注意到了正激励与负激励的对立统一,在实践中,既有对功臣、宠臣进行褒奖的赐以美姓,也有对叛臣逆臣进行惩戒的剥夺赐姓恢复原姓和赐以恶姓。赐美姓是以优宠的形式对被赐姓者进行褒奖,鼓励其本人及其周围群体继续为本朝尽忠;剥夺赐姓恢复原姓和赐以恶姓则是以侮辱的形式对被赐姓者进行惩罚,以达到惩戒本人、儆示效尤的目的,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中国古代赐姓中正负两个方面的激励。

第三,目标激励法在古代的赐姓中也有体现。所谓目标激励,就是通过设立一定的目标,引导被管理者的行为方向,将被管理者的期望与组织目标紧密联结,使之更主动、更规范地去完成组织需要。目标激励的著眼点是人的行为都是由动机驱使的,而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目标能够激发人的动机,推动和加强其行为的积极性,目标激励在中国古代的赐姓中表现为将赐姓的等级、范围分为不同的档次,高者赐国姓,次者赐贵族姓,功劳越高所赐的等级就越高;同时赐姓的范围也分档次,高者赐全族,次者赐全家,再次者仅赐其身,以此鼓励臣下多立功、立大功,在战争中更加奋发地克敌制胜。

赐姓起一定作用

赐姓这一激励措施在中国古代是起了一定作用的,一些受赐者在精神和物质激励双重作用、正负激励软硬兼施,或不断有激励目标引导的情况下,内心的荣誉感和积极性得到激发,更努力地为其所在王朝尽忠效命。比如,北周大将军郑常被赐国姓宇文氏,其认为自己是恩宠所归,从此与皇家同呼吸共命运,曾以先秦同姓诸侯有藩卫周天子的职责自比,谓自己“蕃屏是寄”。

但作为一项古代的制度来说,中国古代赐姓虽然具备了激励机制的某些内容,但仍带有明显的不健全的特性,这些不健全则构成了其在激励机制上“失”的方面。

首先,一项激励措施如想取得成功,长期稳定地实施是其最基本的需要,因为只有保证了该措施的长期性、连续性,其相应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才能建立起来,激励的效果也才有保障。但是就中国古代很多朝代的赐姓来说,其却仅仅是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而存在,这种“权宜”一方面表现为赐姓政策时断时续,断、续完全依据眼前所需,而不考虑政策本身;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待功臣及其家族成员,往往是需要其效力时才为其赐姓,不需要时则将赐姓收回,做法十分功利。权宜式的激励成了只是为应付某种情况而采取的暂时措施,时废时立的赐姓则常常使人们对形势判断无所适从,持观望甚或怀疑的态度,影响了激励的效果,降低了赐姓固结人心的功效。

其次,一项激励措施能否取得成功,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坚持了公平的原则也很重要。受“权宜”思想的影响,古代的赐姓常常带有缺乏公平的问题,这种缺乏公平一方面表现为赐姓的依据含混,受赐对像良莠不齐;另一方面表现为赐姓的标准不统一,同样功绩不一定能得到同样待遇的赐姓。这种随心所欲、厚此薄彼,只取决于帝王个人好恶的赐姓最终非但起不到激励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伤害了个体的积极性。

激励应注意适度

再次,一项激励措施如想有效运行,还应注意激励要适度,激励如果过于频繁,使激励目标失去权威性和挑战性,激励的效力也会降低,激励的驱策作用也会减弱。就中国古代的赐姓来说,其就存在激励失度的问题,比如有唐一代,功臣、降将、外蛮酋长、藩镇节度使被赐姓者,不计其数。赐姓泛滥的结果是,因功获赐者耻与庸人为伍,轻易获赐者又不抱珍惜态度,赐姓本应具有的意义降低,赐姓的激励作用被削弱。在某些朝代,甚至还出现了被赐姓者要求恢复原姓的激励失效情形。

综上,中国古代赐姓对激励机制的运用有得有失,“得”是因为其在实施过程中自觉践行了激励管理的某些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失”则是因为实施赐姓的古人还不能脱离当时的认知程度和管理水平,对激励机制的运用还处于较为原始的阶段。虽然赐姓作为一种激励措施在现代社会已基本消失,但与之相类似的其他激励方式却在各类管理中依然存在,因此关注这个问题,无论对于研究历史还是指导现实都还有积极意义。

张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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