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国会通过并获元首御准《2026年反霸凌法令》(Anti-bully Act 2026),政府随即宣布设立反霸凌仲裁庭(Tribunal for Anti-bully),作为处理霸凌投诉的专门机制。
这项立法,目标明确——为霸凌提供一个制度化的出口,也为长期在体制中失声的受害者,打开一扇法律之门。
但我们关心的,从来不只是“有没有立法”,而是:这部法令,是在解决霸凌,还是在管理麻烦?
一、先看法律怎么定义“霸凌”
法令第3条给了一个相当宽广、同时也相当锋利的定义。
所谓“霸凌”,不再局限于反复发生的行为,只要是一次性但性质严重、并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心理或社会层面的伤害,就可能构成霸凌。
行为形式涵盖身体伤害、语言羞辱、社交孤立、名誉破坏,以及基于性别、种族、宗教或残疾的歧视;更明确把电子与数码通讯中的行为纳入其中。
这意味著,霸凌已被法律清楚地界定为一种结果导向的行为——重点不在于动机多单纯,而在于伤害是否真实发生。
二、谁是法律要保护的对象?
法令对“受害者”的定义也颇为关键。
“受害者”(victim)指——
(a) 未满18岁的儿童;
(b) 在任何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或培训的任何年龄的学生;或
(c) 在机构内被拘留、改造或受保护的儿童,包括曾被拘留于少年感化院(Henry Gurney School)的人士;
换言之,这不是一部只针对“校园孩子吵架”的法令,而是一部横跨教育体系与制度性机构的保护法。
三、仲裁庭,真的只是“道歉平台”吗?
不少人第一反应是:“反霸凌仲裁庭,不就是请人道歉、辅导一下?”
如果只看名称,确实容易低估它的法律重量。
但第43条告诉我们,仲裁庭的权力远不止于“说对不起”。
仲裁庭可以下达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
— 书面或公开道歉;
— 删除任何涉及霸凌的网络内容;
— 赔偿受害者因霸凌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 裁定赔偿或损害赔偿,金额上限高达25万令吉;
— 强制霸凌者出席辅导、矫正或相关课程;
— 若霸凌者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监护人也可被命令共同接受辅导或亲职支援。
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转向:霸凌不再只是“孩子不懂事”,而是责任会向上延伸的法律问题。
四、这虽是民事机制,但附带刑事责任
很多人忽略了第44条,以为仲裁庭裁决只是象征性。
事实恰恰相反。不遵守仲裁庭裁决,本身就是刑事罪。
裁决作出后30天内不履行:
— 若涉及赔偿,罚款最高可达赔偿额的两倍,或监禁不超过两年;
— 即便没有赔偿命令,也可能被罚款或监禁;
— 若持续不遵守,每天另加罚款。
这清楚说明一件事:仲裁庭是民事入口,但出口直通刑事责任。
五、转介权力:制度影响不止于个案
43.(2)条文下:仲裁庭可——
(a) 将其已裁定的投诉中任何相关裁断或发现,转介予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以便该委员会依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588号法令)或《线上安全法》采取任何步骤或行动;
(b) 将其已裁定的投诉中任何相关裁断或发现,通知相关的教育机构或机构。
这意味著,网络霸凌不只是删帖,也不只是内部处理。仲裁庭的裁决,可能引发平台监管、机构问责,甚至系统层面的连锁反应。
六、真正的关键,不在条文,而在使用方式
说到这里,必须泼一点冷水。
这部法令,工具不轻,刀也磨得够锋利。
但霸凌最可怕的,从来不是一句难听的话,而是权力不对等——老师对学生、上级对下属、制度对个人。
如果仲裁庭只处理个案,却不敢追问:谁在纵容?谁在包庇?谁在把权力当成免死金牌?
那么,再完整的法律设计,也可能沦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抚。
七、结语
反霸凌,不只是设立一个仲裁平台。
反霸凌,应该让霸凌在法律、制度与社会成本上,变成一件不划算的事。
这部法令,已经把框架搭好、工具备齐。
接下来考验的,不是受害者有没有勇气投诉,而是执法与仲裁者,是否有勇气真正动用它。
本文观点,不代表《东方日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