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女学生,被14岁的同校男生刺了多刀,当场毙命。刀刀见血,能是一时冲动吗?
警方证实嫌犯暗恋女死者,惟不曾向死者告白。
每当少年杀人,新闻里总会出现这四个字——“情绪失控”。
但令狐更想问: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失控的?
是谁教会他——被拒绝就等于被羞辱,得不到就要毁灭?
二十多年前的另一把刀
不知各位是否还记得——2002年,吉隆坡文良港,一名11岁女童被母亲的补习学生刺死。尸体上共有20处刺伤,4处割伤。
当年行凶者,是一个只有12岁的男孩。
2003年,他被高庭判定谋杀罪名成立;法官援引《儿童法令》(Child Act 2001)第97条,裁定他“终身羁押于监狱,由国家元首酌情决定释放时间”。
那是少年版的“终身监禁”。
但在2007年,上诉庭推翻了这项刑罚。
理由很简单:第97条把“司法权”交给了元首,明显违反宪政分权原则。
当时的上诉庭法官为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在判词中说:“We have no choice but to maintain the conviction and order the release of the appellant.”(我们别无选择,只能维持定罪,但下令立即释放。)
就这样,一个12岁杀人的少年犯,在服刑五年后被释放——因为法律没有为“未成年谋杀犯”准备一项合宪的刑罚。
当时,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发表声明痛批:“The freeing of the boy shows a failure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这起释放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失灵。)
当时著名律师兼行动党领袖卡巴星随即呼吁国会修法,将“羁押于元首意愿”改为“羁押于法院意愿”,否则同类悲剧终将重演。
如今,二十多年后,历史再次重演。
社会一边指责“校园安全不足”,一边又高喊“成绩决定未来”。
我们是否该检讨学校辅导制度是否人手不足,家长是否避谈心理健康?
少年杀人,并非邪恶的突变,而是长期忽略的堆积。
我们教孩子如何考试获取佳绩,却不教他们如何承受失败的压力;我们教他们竞争,却忘了教他们共情。
于是,爱变成占有,拒绝成了侮辱。
当年,那名12岁的男孩杀人后,只对老师说了一句:“Teacher, sorry, I don't know why I did it.”(老师,对不起,我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那样做。)
那不是冷血,而是困惑。他真不知道——自己是怎样一步步失控的。
二十多年过去,我们仍困在同样的迷雾里。
教育制度未改变,情绪教育未建立,连“为什么会这样”都还没来得及回答,又有新的血迹出现在校门口了。
杀人,无论如何都要负刑责。
而这一次的判决的结局是否和刺死补习老师女儿一样呢?
其实令狐心里早已经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