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国家领导人的任期限制虽然已经是一种常见的制度安排,目的是为了防止长期执政导致的腐败、裙带关系和权力垄断,同时促进政治人才流动和创新活力;然而,也有人会质疑说严格的任期限制,剥夺了选民的自由选择权,让有能力的执政者被迫离任。那到底任期限制,是民主的保障,还是选择的约束呢?

阿克顿勋爵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一个领导人在位太久,就可能会变质,甚至腐败,历史上有太多的例子证明了,即使一个领导人最初是优秀的,但长期的执政却导了致权力的腐蚀,人民因此受难,所以任期限制就像是一个预防机制,在权力变质前,确保领导人的更替,防止权力的无限延续和败坏。

而挑剔任期限制的其中一个主要论点,就是当一个深受选民支持的领导人被迫在任期的限制下退位,是否意味著牺牲了选民选择的自由?世界上也不乏国家领导人长期执政带来治理经验和稳定发展的例子,德国前总理默克尔和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都分别在他们的长期执政生涯中示范了令人信服的政绩,如果他们领导德国和新加坡的时期就有著任期限制,那他们的政治声望,则未必有如今地位。

任期限制,是制度制衡;而人民自由选择,则是人民主权,两者都是民主里面重要的核心原则,所以立法修宪限制首相任期,与人民的选票有没有相抵触,则取决于人民如何看待和理解我们的民主运作。

民主制度虽然尊重人民在选举作出的选择,但这并不表示选举本身是完美的仲裁机制,世界各地的历史都有著许多的例子,选举受到信息舆论和情绪的操控、执政者利用国家资源操纵选举、甚至通过修改制度让自己获得绝对优势,让选举变得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选民的民主选择就早已被侵犯和操控,选票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自由”。

有鉴于此,自由选择和选票并未能确保实现真正的民主,它还需要制度的制衡,而任期限制,就是民主政治的保险机制,确保国家领导人的定期更替,权力不会长期集中在同一个人手中,同时为人民确立一个健康的民主框架和公平的制度环境。

因此,立法限制首相任期,并不是制度对选民选择的约束,而是通过建立制度保障得来不易的民主,这些年我们受够了政客们的虚伪嘴脸和空头承诺,人民的民主意识要提升,需知道,法治比人治可靠,约束执政者比相信执政者有用。

李荣健

关注时事,参与政治,相信三人行必有我师,天下事总得说理。不好口舌之争,唯有以文字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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