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4月24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视频截图)

(北京26日讯)中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刘连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新社周二报导,法院还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刘连舸坐牢10年,并罚款15万元人民币(约9万2200令吉),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连舸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刘连舸生于1961年5月,吉林永吉人。去年3月,官方通报其被查。同年10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亿2100万元人民币(约7400万令吉)。

另经审理查明,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33亿2000万元人民币(约20亿4100万令吉),造成本金损失1亿9070万元人民币(约1亿1700万令吉)。

法院认为,刘连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朱冠华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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