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昭上称,我国《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仅列明,禁止不当使用设备骚扰或威胁他人,但却没有将网络霸凌列入其中,因此他希望政府能做出修改。

众所周知,科技的日新月异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霸凌,却正以惊人速度演变成各国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根据市场研究机构益普索(IPSOS)调查显示,马来西亚在全球网络霸凌问题上高居第五位,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的数据则显示,大马在亚洲网络霸凌问题上排名第二位。

不仅如此,马来西亚精神健康协会的一项研究亦指出,有20%的青少年自杀案涉及网络霸凌,这些数据都表明了,我国网络霸凌问题的普遍性与严重性,并正在演变成我国的社会问题之一。

对此,身为执业律师的大马网红江昭上分析,若政府有意修订现有法令,或是起草新法案来打击网络霸凌,那我国《联邦宪法》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或将是它要面临的阻力之一。

“你起草任何法案都会有它的困难,要说困难的话,我们的联邦宪法有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所以我估计它可能会侵犯到那一边。”

他指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刑事法典》还是《通讯及多媒体法令》,都不存在直接针对网络霸凌的相关条文。

“我希望,他们会起草一个直接针对网络霸凌的法案,或者他们把网络霸凌纳入我们的《刑事法典》之中,这样就方便很多。”

他建议,有关法案需要详细定义与界定,网络霸凌下的施暴者,是如何对受害者构成言语伤害,甚至让受害者选择轻生,惟他坦言这并非一件易事。

“当然会影响到言论自由,所以你要平衡,怎样让人有言论自由的同时,划出言论自由的界线,例如不能去骚扰人、或是威胁他人生命、或是身材羞辱。”

江昭上(中)到《东方日报》总社接受访问,分享他对治理网暴的看法。左起为本报专案组组长林淑芸、记者黄禹靖。
江昭上(中)到《东方日报》总社接受访问,分享他对治理网暴的看法。左起为本报专案组组长林淑芸、记者黄禹靖。

借鉴他国经验

江昭上提及,马来西亚在立法或修法过程中,可效仿他国的经验,如美国不存在针对网络霸凌的法令,但已将网络霸凌的字眼写入其法律之中。

“他们的法令,有把网络霸凌和骚扰放在里面,我们这边没有。”

他举例,我国《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仅列明,禁止不当使用设备骚扰或威胁他人,但却没有将网络霸凌列入其中。

“网络霸凌是有连贯性的,它不是一次一次这样子,所以我希望他们会改。”

江昭上续称,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人与人的交流与互动或具有匿名性,甚至会冒用他人的身份,使得彼此之间无法了解对方的真实信息,给警方的执法与搜证造成了困难。

“通常在互联网上,他们没有用自己的照片,用别人的照片或名字,所以我们不知道是谁。”

有鉴于此,他认为若政府有意起草或修订相关法律,那应在其中赋予警方或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更多的权力。

“不只是评论者会被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社交媒体平台,也是要一起承担部分责任,这样法律才会更强一些。”

他解释,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社交媒体平台,一同承担网络霸凌的部分责任,旨在让其配合警方的执法与搜证,以更高效地对施暴者采取行动。

“如果没有法律去协助,他们(警方)会比较难一点,如果有法律就更方便。”

今年7月,在国内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印裔女网红依莎自杀一案,惟女嫌犯最终仅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侮辱)下获判100令吉罚款,死者母亲普斯帕大感失望,并指女嫌犯在步出法庭时竟面带微笑。

对此,江昭上的看法是,这或许是由于总检察署寻不出一个更合适的罪行,来控告嫌犯的网络霸凌行径,因此才会选择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下作出提控。

黄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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