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登嘉楼24日讯)一名斋戒月市集小贩因在摊位处理食物时仅穿拖鞋,被瓜拉勿浪(Kuala Berang)地方法庭罚款300令吉。
地方法官诺阿提拉宣读控状后,被告沙哈鲁依斯干达(24岁)认罪,随即下令罚款。
根据控状,被告于2025年3月5日下午4点45分在瓜拉平(Kuala Ping)斋戒月市集摊位处理食物时未穿鞋。
他被控违反《2009年食品卫生条例》第32(1)(b)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1000令吉。
与此同时,另一名商贩沙姆苏柳兹(47岁),也因出售含有不允许使用的甜味剂(俗称“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小菠萝”而被法庭罚款2000令吉。
化验结果显示,该“小菠萝”含有每公斤255毫克的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根据控状,他于2025年3月19日下午4点45分在瓜拉勿浪斋戒月市集摊位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他被控违反《1985年食品条例》第133(3)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