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伊斯兰理事会主席拿督米斯奴达哈(左3)在众人的陪同下,赠送纪念品予阿斯菲亚(右3)。

(古晋22日讯)砂拉越议长拿督阿玛阿斯菲亚指出,由于原住民法庭(Native Court)的权力源自州法律,而非《联邦宪法》,因此在现有宪法框架下,原住民法庭无法被提升至与伊斯兰法庭(Syariah Court)同等的法律地位。

他说,尽管部分人士呼吁将原住民或习俗法庭(adat court)提升至与伊斯兰司法体系同级,但有关诉求在宪法层面上面对明确限制。

他强调,伊斯兰法庭的权力与地位是源自《联邦宪法》,而原住民法庭则是依据州法律设立,两者在法律根基上存在本质差异。

“在砂拉越,由于没有苏丹,国家元首是伊斯兰事务的最高领袖,因此砂拉越可以设立本身的伊斯兰机构,包括伊斯兰法庭,并通过砂立法议会制定相关法律。”

他指出,目前伊斯兰法庭的法律地位与民事法庭处于同等层级,这是因为其权力直接来自《联邦宪法》,而原住民法庭则是通过州条例设立,只在州层级运作。

阿斯菲亚是在今日于古晋Raia Hotel出席“2026年砂拉越伊斯兰司法年开幕典礼”并发表主题演讲后,接受媒体询问时,如是指出。

针对原住民法庭是否可通过州立法进一步加强权力,他表示,砂政府确实可通过州法律强化原住民法庭的职能,但这并不意味著其地位可被提升至与伊斯兰法庭同等。

他也回顾历史指出,在伊斯兰法庭体系设立之前,砂拉越曾有“马来法庭法”(Undang-Undang Mahkamah Melayu)。

随著伊斯兰司法体系在宪法框架下建立,伊斯兰法庭因国家元首作为伊斯兰最高领袖的宪法角色,而获得正式宪法地位。

“原住民法庭则主要负责传统习俗(adat istiadat)及土地事务的管辖,但在法律层级上,无法与伊斯兰法庭并列。”

此外,他在主题演讲中也指出,伊斯兰法庭的发展模式与民事司法体系相似,设有高庭及上诉庭等结构化层级,形成完整的司法体系。

他补充,虽然其他族群可能希望其习俗法庭获得与伊斯兰法庭同等的地位,但《联邦宪法》并未赋予设立其他族群习俗法庭与伊斯兰法庭相同的宪法权力,有关法庭仅能依据州法律设立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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